促进就业创业政策

2016-12-02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今年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利好有哪些?今天小编整理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促进就业创业政策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促进就业创业政策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参与“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被国务院、省、市相关部门选定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工作的,除享受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外,区财政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本区村(居)的基层单位见习。从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毕业两年内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中选派40人到我区村(居)小学、村(居)医疗服务机构、村(居)工作机构见习两年。区财政按实际见习期给予每人每月1600元的生活补贴(参照广州市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并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满后,可优先推荐就业。

二、鼓励和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

(三)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2009年起,除广州市在我区挂牌成立的就业见习基地外,我区再按区内企业行业类型,针对性地选择10家企业成立“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该就业见习基地优先安排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本区高校毕业生以及由区劳动部门核准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相关专业的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见习。对当年接收5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在见习期满后与30名以上见习学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表彰奖励。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天23元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0号)的第二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最长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鼓励企业将新增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齐用工手续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参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萝就〔2009〕5号)中第一条第(二)款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的标准执行。对本区高校毕业生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齐用工手续的,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和补贴。毕业后成功创业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我区自主创业资助和补贴条件的,按我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资助和补贴。对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创业的并符合我区自主创业政策扶持条件的,参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方案》(穗萝劳社发〔2009〕9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资助和补贴。

(六)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创业实训基地。2009年起,由区劳动部门与区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训基地,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并成功挂牌的单位,由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自身投入较大,并具良好实训效果的创业实训基地,可酌情提高补贴标准)。

四、加大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七)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创业岗前培训。凡是被有关部门选派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工作、被我区选派参加村(居)基层见习、到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或进入我区创业实训基地实训的高校毕业生,均需参加我区组织的免费就业和创业岗前培训,区财政对培训机构给予每人100元的培训资助。

(八)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广州市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资助方案与标准》确定的或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2000元。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本区企业就业的,其培训资助按照《关于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转岗培训的通知》(穗萝就〔2009〕3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萝就〔2009〕5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九)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各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360元;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成功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成功”指办齐用工手续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50元;各类依法成立的劳动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元。职业中介机构经区劳动部门批准举办公益性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区财政给予每场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十)强化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本区户籍特困高校毕业生(指其父或母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列入我区重点就业扶助的政策优惠范围。参与政府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100%的补贴;对招收特困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合同期限给予所招收的特困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含单位缴费部份和个人缴费部份)。

(十一)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完善人才培养模式。2009年起,区劳动行政部门要牵头为区内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积极搭建合作交流的平台。建立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校企合作委员会及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力度整合区内企业与学校、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引导企业与学校、培训机构签订人才订单式培养协议,由学校、培训机构为企业定向培养急需的各类人才,最终在我区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良性人才培养新模式。

(十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置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服务专窗,指定专人负责,对辖内高校毕业生进行分类,对其家庭情况、技能特长、择业愿望、培训要求等情况进行摸查,建立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针对性的重点援助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其它事项

(十三)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本区高校毕业生”是指校址在萝岗区且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籍属于萝岗区,且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籍不属于萝岗区,但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区属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东省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二、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地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地市财政部门,由各地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省财政、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各地级以上市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情况另行制定。

五、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运营成效优良并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省市财政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损失。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建立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基金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七、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八、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激励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换个人奖励约定政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十、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供给省地税局按照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完善高层次人才居住保障政策。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建设、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级政府另行制定。

本政策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绩效评估。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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