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引起的通行纠纷案例

2016-12-02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相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邻权引起的通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系同村同一组村民,原告住宅东南方向毗邻被告住宅西面,中间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1990年,原、被告所在村委会经研究形成了规划图纸,已在被告住宅和原告住宅相邻的南北走向之间预留一条宽为2米的公共通道。这一事实有被告《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佐证。后,被告利用分次建房不断超出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四至范围,占用双方的公共通道,并在该公共通道位置违法搭建一堵围墙,致使该公共通道的宽度不足2米,并影响原告一家车辆出入的正常通行,为此引起纠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通道最窄处宽1.07米,原告家人尚能正常通行,原告请求留出2米通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私自搭建围墙的行为已超过其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宗地平面图范围,明显占用双方房屋之间形成的通道,导致讼争通道最窄处宽为1.07米,已严重妨碍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家人正常通行,造成上诉人的生活及生产不便,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拆除被上诉人私自搭建的围墙。

承办经过及律师分析: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到现场勘查并采用拍照形式固定证据,同时让原告出具相应能证明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证据,并找当时规划图纸的原村委会负责人做调查笔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例。

不动产相邻的原被告之间由于相邻通行权行使出现障碍而发生法律纠纷。所以要确定被告私建围墙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原告的相邻通行,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何谓相邻权、相邻关系及处理该关系要遵守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该条是关于相邻关系的概念,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因为各自宅基地的房屋相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两者形成了相邻特征的连接,因各自居住使用房屋形成了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结合本案,虽然被告从一审到二审都一直在抗辩其所占土地系自家的,但其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退一步讲尽管能证明占用土地系其家的,根据法律规定也应给原告提供通行的便利。依据被告提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其占用的范围确实超过了其四至范围,一审之所以会认为讼争通道最窄处宽为1.07米,没有影响原告家人通行,主要是没有考虑原告家位于农村且务农的生产实际,二审依据原告(上诉人)家生产农作物的实际作出改判实为明智之举。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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