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是助推“四个全面”的关键一招
2015年“两会”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3月9日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后迎来15年后首次大幅修改。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小编围绕四个全面中依法治国和立法法草案修订组织系列评论,敬请关注!
提高立法质量,呼应改革关切
——2015“两会”系列原创评论之五
3月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科学立法的关键一招,标志着中国立法改革大幕就此拉开。这一次,网民不再“法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热情参与讨论,认为依法治国应当立法先行,“管法的法”也需与时俱进,立法法修改关乎“四个全面”顶层设计,关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意义重大,正当其时。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具有“立法之立法”的基础性作用,因而被称之为“管法的法”。很显然的是,若是规范立法行为的法律,自身都无以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那么对其他立法就无以规范。如果立法行为缺乏规范性,则会导致权力行为缺乏边界约束而滥用,比如一些地方在机动车限购上采取“临时袭击”的做法,引发社会极大的不满;而之前财政部数次上调成品油的消费税,引发了公众对“税收法定”的担忧,同时也从折射出社会法治化的成色不足。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线图”,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四个全面”是相辅相存的整体,全面依法治国更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基本方式、可靠保障。换言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所确定的目标最终要实现,就必须实现全面的依法治国,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而要让做到法治法,那么让立法法发挥基础作用就成了关键一招。
法治的前提是实现法制,也就是立法的行为要规范而科学。对于权力者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权利者来说,“法无禁止便可为”,这其间就一个取向性和主导性偏差。若是社会是权利型主导,那么各种立法就会倾向于权力者,而如果是权利型主导,那么则会更偏于权利者。在此消彼涨的过程中,实现对权力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加大对权利的保护与实现,离不开法律的公平、公正,更离不开法制质量的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与四个全面提出的新要求相比,现行的立法无论从质量与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同时部门主导的体系,使得公众的参与度低,法律自身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强,也存在公平正义上的短板;再加上立法供给不足以及乱立法等乱象的产生,都说明加强立法法修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治理的好坏取决于法律的作用发挥,并最终决定着法治的前景。因而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全面深化改革,抑或是全面从严治党,都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手段和依托。因而优先完善立法法,为实现依治治国迈出了最为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