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原因

2017-06-22

导语: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1.高额非法利润的驱动。

高额的非法利润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商誉的知识产权,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财富。从事知识产权犯罪:

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易受侵害,对犯罪人的个体自然条件要求不高,来自被害方的抵抗阻力较小,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牟取非法暴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普通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对消费、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购买、使用盗版光盘等现象往往不以为然。假冒、盗版产品价格低廉,使用效果较之真品、正品常常相差无几,使得部分消费者尤其是正常消费能力不足的消费者倾向于购买,无疑为滋生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市场和土壤。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防范意识不强,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3.行政监管滞后,监管机制不健全。

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轻微的违法行为演化成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城乡结合部,部分监管措施没有实施到位,查处的往往是一些担任运输、仓储任务的从犯,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该类犯罪上升的势头。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及其与司法机关之间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的合作机制不健全,对于跨地区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的沟通与防治机制,不利于有效防止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与蔓延。

4.行政执法 “以罚代刑”现象严重。

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对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在处以行政、民事制裁后没有将涉嫌犯罪的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罚代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5.刑事立法不完善、刑事司法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打击不力。

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完善及司法人员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致使实践中对部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对一些新类型犯罪的定性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的效果。如在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的罚金适用标准不统一;对侵权商品径行按照市场中间价评估,导致评估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出现处罚偏重甚至倒挂现象。

【内容扩展】:

侵犯著作权罪须具备的构成条件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这项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著作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是民事权利的 一部分,著作权问题产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调整,但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近年来,我国文化事业发展迅速,图书音像市场不断繁荣,出版活动也十分活跃。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猖撅,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因此,本条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营利为目的,主要是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学科研一单位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了音像制品或计算机某一程序 是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商品的流通领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条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规定为以下四种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 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 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作品”,是指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 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依据其与著作权人之间 订立的出版合同而享有独家出版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对原著作品编辑加工,以声音图像直观感性的形式把抽象的原著作品再现出来,对再现出来的作品形式享有专有出版权。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 的行为。“发行”,是指通过批发、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品。实质上是一种非法出版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工艺美术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临摹他人的画,署上他人的名,假冒他人的画出售;二是以自己的画,署上名画家的名,假冒他人的画出售;三是把他人的 画,署上名画家的名,假冒名画家的画出售,从中牟利。

3.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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