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如何界定

2017-06-26

导语:分居如何界定?夫妻因为感情不合分居了很长时间,如果有一方提出离婚,分居时间必然会成为感情破裂的证据。那法律对分居是如何界定的呢?证明分居又需要哪些证据呢?马上就来告诉你!

分居如何界定

很多人都知道《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分居逾两年的,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常常有些当事人依此提出离婚时,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从通常的角度来理解,分居就是两个人不在一起住,各自过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过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对于构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为严格,一般认为,分居,也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还保留着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概念较为抽象,简单地说,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一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那么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张床睡,是分居吗?因为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的市民只有一个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谁也不搭理谁,各管各儿的事,睡觉时,也是各回各的房间睡,不过性生活。对于这种情况,开庭时,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法院也很难认定为同居。

那么,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呢?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证人证言、他处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当然,如果可以和对方签订一份分居协议,更能够证明相关事实。

所以分居的界定可以暂且认定为: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

分居离婚的怎么办理

1、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即可,如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2、房产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孩子一般交由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如其未满两周岁,一般交由母亲抚养。

分居如何证明

夫妻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法院就不会采纳该主张。在分居离婚案件中,怎么证明分居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夫妻只有提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分居,法院才会承认有分居事实。如果夫妻只是声称已经分居,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法院就不会认定分居事实的存在。实践中,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分居:

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2、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3、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4、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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