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
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时会遇到的问题,小编将一一下文中为你讲解,欢迎阅读参考。
关于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如何备案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一般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关于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纳税申报指引
不动产经营租赁(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细化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的方法
【政策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事项】
1、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2月5日取得写字楼,适用于5%的征收率,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应该在佛山市进行预缴。
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该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租金,应该于8月申报期内在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税款。
【数据计算】
1、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1+征收率)×预征率=1050000÷(1+5%)×5%=50000元
2、应纳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1050000÷(1+5%)×5%=50000元
3、应补交税额=应纳税额-预缴税额=50000-50000=0元
4、测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第6列
对应行次”=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