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职决定范文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开除公职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开除公职决定范文范文一
关于给予余路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发布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余路成,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路成在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详见〔2013〕浙杭刑初字第211号、〔2014〕浙刑二终字第10号)。
余路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处级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余路成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7日
开除公职决定范文范文二
关于给予贾志敏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贾志敏,男,1963年3月出生。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6月16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陕01刑初130号)。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贾志敏开除公职处分。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6年7月18日
开除公职决定范文范文三
关于给予徐光斌开除公职的决定
莆田涵江医院,徐光斌:
徐光斌,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1987年11月参加工作,固定工人,大专文化,助理会计师,原系涵江医院总务设备科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徐光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涵刑初字第442号)。徐光斌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维持原判(〔2014〕莆刑终字第275号)。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保障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和涵江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17号),决定给予徐光斌开除公职处分。
2014年12月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