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2017-06-26

导语: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

相关法律条规: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内容延伸: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均为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可撤销合同依法被撤销后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相同,即均适用《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但二者区别在于:

1.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从效力上看,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无效合同则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从当事人主张看,可撤销合同只能是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依法确认合同是否被撤销;无效合同无须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4.从期限上看,可撤销合同中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书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无效合同则无期限限制,自始至终无效。

经济法简述合同法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A.有偿合同;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C.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提示】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A.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B.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②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B.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C.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行为;

C.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A.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在合同的效力上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这是因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就不能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在造成合同瑕疵的原因上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但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最大瑕疵在干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合同法》第54条所列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背真实意思等。

3.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上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要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必须在权利人追认前;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意思的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

(1)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撤销,只有对一方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

(2)撤销权不能直接对当事人行使,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在这里享有的只是一种申请撤销权;

(3)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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