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政治需正确把握我国的“三类银行”

2017-03-14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

性质:中国人民银行兼有“国家机关”和“银行”的双重性质。

①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②作为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也经营银行业务。其业务主要针对政府、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最后贷款者”和“信用管理者”的身份控制和调节全国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是银行金融机构的领导力量。

职能:双重性质决定双重职能。

①作为银行的职能:

第一,集中了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发行人民币,调节货币流通,保持币值稳定,故称“发行的银行”。

第二,与银行及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往来,支持、组织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故称“银行的银行”。

第三,代理国库和受托管理黄金储备,是政府的总会计和总出纳,直接对政府贷款,以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和弥补财政赤字,故称“政府的银行”。

②作为国家机关的职能: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

二、商业银行

性质:商业银行属于企业法人,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

基本业务:

①吸收存款: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的存款。

②发放贷款:贷款种类多样,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其用于贷款资金主要来自从中央银行借入的存款准备金和相对稳定的存款余额。

③办理结算:运用支票、汇票、信用卡等信用工具把一定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主要有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

作用:

①为我国经济建设筹集和分配资金,是再生产顺利进行的纽带。

②掌握和反映社会经济活动信息,为企业和国家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③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三、政策性银行

性质: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而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主要有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基本业务:

①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业务:向国家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提供专项贷款。

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基本业务:主要为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

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基本业务:对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提供政策性贷款,并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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