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2016-12-26

文物建筑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研究与探讨文物建筑消防问题意义重大。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物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文物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一:

一是逐项落实《十项规定》。认真学习《十项规定》,对照规定查找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逐项落实十项规定,做到责任到位,机构和人员到位,设施到位,管理到位,巡查、检查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培训、演练到位。

二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将辖区内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名单提供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了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文物建筑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文保员及时上报制度等,建立上下联动机制,确保信息及时畅通。

三是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区文物旅游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古建筑、文博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物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促进文物建筑和文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的全面提升。

四是及强消防设施建设。按程序申请工程立项,申报设计、施工方案,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资金的支持。加强消防设施安装改造,大力推进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设施建设水平,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五是制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为使火险隐患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扼制,并保证能够处危不乱、科学避险、减少盲目、慌乱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消防安全紧急预案。

六是以防为主,注重实战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演练方案和计划,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实战演练。在消防安全方面,做到了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文物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二: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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