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案例

2017-03-10

道路交通事故是全球性的社会灾害,我国是交通事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生命是最宝贵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带给当事双方极大的精神痛苦,也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篇1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儋州市的一起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死者为长期城镇居住和工作人口,应以城镇居民标准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81300.8元。推翻了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死者为农村人口的结论和赔偿金额为28985.6元的判决。

今年2月1日,家住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居委会的吴某在途径一加油站路口时,被个体司机李继传因超载和操作不当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死者吴某生于1941年,农业户口,1993年从原居住地儋州市木棠镇大文村委会朗闾村搬至那大镇居住至案发,并在那大镇人民路的某中学附近一直从事自行车维修工作,时间达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篇2

2007年2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永宝犯交通肇事罪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任某、王某某同时要求被告人谷永宝及其受雇用的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3日,王某(河北省永清县某村农民)驾驶冀R/T0389出租车从北京至廊坊途中,在北京市大兴区青采路34公里处正常由东向西行使时,被违章逆行的由谷永宝驾驶其受雇公司的京C/13043、京A1464挂车所撞,造成王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永宝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由于被告人谷永宝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任某、王某某造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篇3

2013年07月03日22时35分,郑某钊醉酒驾驶粤YEU6××小型轿车搭乘张某健、林某和潘某秋由广州往肇庆方向行驶,行至G55二广高速公路2693KM+200M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在第三条行车道内、由曹某进驾驶的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赣F7××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粤YEU6××号小型轿车上的驾驶员郑某仕和后排左侧乘客张某健当场死亡,乘客林某和潘俊秋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仕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进驾驶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次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证据证明张某健、林某、潘某秋等三人乘坐机动车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

曹某进驾驶的赣F7××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第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郑某钊家属未向法院起诉,受伤者林某向法院起诉,放弃要求郑某钊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曹某进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林某在郑某钊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自负10%的责任,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林某236341.73元。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篇4

2013年11月27日12时许,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时,与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余某负全部责任,当场交警对余某进行了拘留。刘某,男,55岁,佛山本地人,两个小孩已成年,父亲83岁,母亲81岁,兄弟姐妹3个。

1、死亡赔偿金: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元

2、丧葬费:56401÷2=28200.5元

3、交通费:3500元

4、住宿费:2000元

5、家属误工费:1310元/月÷30×3人×15天=1965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74654.5元

父亲:83岁 22396.35×5年÷3=37327.25

母亲:81岁 22396.35×5年÷3=37327.25

7、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刘某家属应得赔偿=764854.2元

此案司机余某犯有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此案受害者家属选择单独民事起诉,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跟刑事案件一并处理),法院将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篇5

2013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平安驾驶一辆套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同青及杨同青的堂弟杨乾斌由桂林往荔浦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321国道线532km+170m处时,因避让不当将横过马路的行人邓某某撞倒。被告人张平安、杨同青立即将邓某某抬上车继续向荔浦方向行驶,欲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在途中,因发现邓某某没有了呼吸声而不想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张平安提出将邓某某丢弃,被告人杨同青默许了张平安的提议。被告人张平安遂将车开到荔浦县双江镇太和村小六相屯山岭上,随后,被告人张平安、杨同青一起将邓某某抬下车丢弃在附近偏僻松树林内的草丛里。在丢弃现场附近及逃离过程中,被告人杨同青还按张平安的要求与张平安一起把沾有血迹的汽车坐垫、衣服等物品丢弃并擦拭车内血迹。次日早上,被告人张平安将车停放好,并将车牌卸下放进后备箱。后二被告人听闻公安机关已查到该车即分别逃离荔浦县。当日下午,被告人杨同青市被抓获。同月10日晚,被告人张平安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了邓某某,被害人邓某某已因交通事故所致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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