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租赁备案条件

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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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租赁备案条件

办理条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条件和对象范围如下:

·办理条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登记要件(资料)进行备案。

·办理对象及范围:

五城区以及高新区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

2提交材料

房屋出租人向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

·所需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出租方身份证明文件;

3、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4、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6、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7、登记部门认为必需的其他文件。

如果是单位出租,还需携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地点:成都市各区县房产管理地点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时限:一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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