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持政策

2017-06-16

财政扶持政策主要是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产业发展规划,运用财政政策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以培植财源,促使经济长期健康地发展。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财政扶持政策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主要是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产业发展规划,运用财政政策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以培植财源,促使经济长期健康地发展。“支持企业是手段,培植财源是目的”。针对现行财政扶持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以促进财政扶持政策的逐步完善。

一、问题剖析

现行财政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违规制定财政扶持政策,引起地区间的无序竞争;二是财政扶持政策领域过多、范围过广,财政扶持资金难以发挥引导作用;三是财政扶持额度较大,带来较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四是财政扶持资金监管乏力,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政府考核指标的约束、地方利益的驱动。上级政府考核指标是下级政府行动的指挥棒。在当前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等考核指标的约束下,各级政府不惜一切代价、想尽一切办法来迎合政府考核的需求。各级政府纷纷利用财政扶持政策作的优惠以吸引企业到当地落户,对企业的选择也缺乏理性的分析,招入的企业不但没有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反而增加了财政支出压力、破坏了当地环境。在审计中,我们就发现某区为了引进某世界500强企业,不仅承诺落户后几年内给予一定额度财政扶持,而且以低于土地征用成本的价格出让土地,最后该企业虽然落户该区,但由于该企业属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合并到上海总部缴纳,不仅没为该区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反而给区、乡两级财政增加近千万元的债务。也有个别县市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盲目招商引资,结果引进的是被经济发达地区淘汰的高污染企业,虽然招商引资指标完成了、财政收入增长了,但生态环境破坏了。

(二)地方经济发展缺乏长期、系统发展规划。分析当前各地财政扶持政策领域过多、范围过广,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经济发展没有重点,缺乏长期、系统的发展规划。造成各级政府将十分有限的扶持企业资金切成扶持工业发展资金、扶持商业发展资金、扶持旅游业发展资金等十几块,每个政策又要在本区域内扶持十几家、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最后落实到一个企业一个项目上,其扶持资金就少得可怜了。有限的财政扶持资金就像撒胡椒面一样,形不成一个扶持重点,起不到财政扶持的引导作用。

(三)国家对财政扶持政策缺乏统一规范。国务院在2000年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中提出“对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但至于哪些领域财政可以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来扶持国家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这是造成各级财政扶持领域过多、范围过广、扶持政策五花八门、财政支出压力过大的根源所在。

(四)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缺乏跟踪问效机制。当前,随着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会计结算(核算)中心、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各项制度的执行,财政对部门资金的监管力度在不断的加强,但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工作一直缺乏系统的制度约束也没有采取很好的监管措施。这给企业移用、挪用甚至骗取财政扶持资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审计建议

(一)完善政府考核机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行财政扶持政策重在体现短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执法环境、增加了财政支出压力,也削弱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要更好地发挥财政扶持政策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须从完善政府考核机制着手。这一点我们浙江省已走在全国前列,在今年出台的《浙江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中率先提出了“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剔除了招商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通过15项定量指标、10项定性指标和1项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共26项实绩分析指标来考核地方党政领导,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打造区域经济特色。地方经济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培育和发展。要保持地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强化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打造区域经济特色。在培育和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制定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将财政扶持资金集中到发展地方特色经济上来。通过财政扶持资金导向作用来带动社会资本向地方特色经济的集聚,达到财政扶持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进而促进区域经济特色的尽快形成和不断增强,保证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财政扶持政策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在当前中央对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为了做大做强企业,增强地方经济实力,各地纷纷出台了各种支持企业的扶持政策。但由于各地财力千差万别,相应的支持企业的力度肯定会大相径庭。同样是汽车行业,东部沿海地区可能支持几千万元甚至更多,而中西部落后地区只能扶持几百万元甚至更少,这样就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专项扶持政策也起不到预期的效果。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进行清理、控制和加强监管。首先,清理地方政府违规制定的与税收收入直接挂钩的财政扶持政策。其次,制定财政扶持政策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只有符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自行制定财政扶持政策。第三,中央要加强对地方自行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的检查、监督,减少和避免地方政府的违规操作,从而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良好的平等竞争的环境。

(四)建立财政扶持资金跟踪问效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财政扶持资金重分配轻管理、财政资金监管乏力的情况,应加强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财政扶持资金跟踪问效制度。通过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的参与来弥补当前财政在监管方面人员不足和人才缺乏的问题。如扶持项目必须经过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资金投入、成本费用、产生效益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该报告作为企业有无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及或扶持多少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估报告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规范、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可加大扶持力度;对项目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企业,取消其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要求,现就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缓解企业设立初期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二、扶持对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通过变更登记等形式注册的企业,不视为“新办”;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报

年度终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2015年延长至7月31日)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财政补贴(涉及跨区纳税的,应同时向其缴纳税款的其他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2.上年度(按入库日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凭证;3.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登录//218.70.26.70:8001/,填写后打印签字盖章);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收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部门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及时登录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扶持系统(下称扶持系统)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各区县财税部门可登录该系统查询并进行相关数据的审核。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5月底前(2015年延长至8月30日)会同当地财税部门完成集中审核工作,并就补贴分户汇总表签署意见。

(三)补贴拨付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据补贴分户汇总表,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项拨付至企业。

(四)两级结算

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级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自治县)财政。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并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对本地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市级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区县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协调。

(二)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定期对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服务,条件具备的必要时可开展绩效评价。市级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抽查和检查工作。

(三)对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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