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利得税对比论文

2016-12-01

我国的证券市场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已有19个年头。在这段时间内,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仍有许多问题,如未明确是否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证券交易损失不得弥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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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利得税对比

一、各国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比较

(一)课税范围和课税方式的比较

证券交易利得税一般是对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的交易价差收人课税,有的国家还对认股证书(如日本)、投资股权(如西班牙)及其他某些证券财产权利(如意大利)的交易利得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至子课税方式,从各国的课税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种课税方式:1.并人综合所得征税,主要用于不区分利得与所得的国家,如瑞典、埃及;2.单独计征,即将证券交易利得从公司或个人所得中分离出来,单独依率计征,如英国、爱尔兰;3.对特定证券交易利得免税或加成征税。有的国家区别长短期证券.对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免税,而对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征收较高税率的利得税,甚至对畸高的利得加成征税,如德国。

(二)税率的比较

各国对征券交易利得一般都采用区别对待政策。有的国家区别长、短期证券交易利得,采用差别税率计税。如法国以两年为界线区分长、短期证券,将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并人公司所得按33%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可以先弥补证券交易亏损,对其余额按19%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印度对l年以内的短期证券交易利得按公司所得税税率课税,而对1年以上的长期证券交易利得按2()厂的税率课税。有的国家不考虑证券持有期的长短,统一实行比例税率,如英国和希腊对所有的证券交易利得均按30%征税,美国对长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实行最高税率为28%的同等税收待遇,西班牙则将所有证券交易利得交人营业利润,按35%的税率征税。

(三)计税依据的比较

各国根据其自身特点,分别规定了证券交易亏损的弥补政策,因而各国的计税依据也因国而异。美国规定,个人的证券交易损失可用普通所得在一定限度(每年3000美元)内,先弥补短期证券交易损失,再弥补长期证券交易损失;而对公司证券交易损失则只能用证券交易利得弥补。加拿大规定,纳税人证券交易损失的50少。可以从应税利得中扣除,但不得超过2000加元。各国人多以证券交易利得扣除应弥补的损失后的净额为应税利得。在计算上,美国考虑到证券持有期的长短、通货膨胀对交易利得的影响,采用“指数法”,以售价扣除通货膨胀调整后的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如出售一项长期证券,售价为150万元,原始买价为100万元,持有期5年,同期平均通货膨胀率水平为8%,则其应税利得为3.07万元〔15。一100x(1十8%)5〕。日本还以销售额的5%为计税依据。

(四)税收优惠的比较

为稳定证券市场的发展,各国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积极鼓励长期投资而抑制过度的短期投资加拿大规定,公司证券交易利得并人普通所得课税时,可享受证券交易利得减半征收的优惠;个人交易利得扣除100000加元后减半征收,德国规定,对6个月以内的短期证券交易利得扣除1000马克后全额课税,而持有股份达25%以上并且持有5年以上者.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瑞典规定,对持有期不超过两年的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可扣除l(l()(,克郎后课税,持有期超过两年的长期证券交易利得按扣除2000克郎后的余额的40%课税关于起征点,许多国家都没有设置,只有少数国家设有起征点,如英国对个人证券交易利得的起征点是5800英磅,加拿大是l(、叹)()七川加元,爱尔兰是2000爱磅。

(五)对不同证券的税收政策的比较

证券除按持有期可分为长期证券和短期证券外,还可按其他特点区分。

1.控股程度.指国家对控制股份达到一定程度的股票交易利得实行特别税率。如荷兰规定,对股票交易利得免税,但如果出让者拥有公司卜3以上股权的,其证券交易利得适用20男,的特别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利得(包括股票交易利得)不超过‘15325荷兰盾,则按个人所得税低档税率37.5写征税;奥地利规定.持有期超过l年的股票交易利得免税,但拥有某公司]0%以上的股票,其交易利得按普通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法国规定,对直接或间接控股达25%以上者,其股票交易利得按19.9%课税。

2.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的税收政策比较‘有些国家对上市证券课以轻税.如丹麦,上市公司二年内交易额不超过l()8洲。克郎的,其证券利得免税,超过108000克郎的,对证券交易利得不超过34300克郎的部分按肠%的税率计税,超过34300克郎的部分按40%课税。而有些国家却对非上市证券课以轻税,如韩国对非上市证券又区别大公司股票和小公司股票,分别按20%和10师的比例税率课悦,而对上市证券交易利得却按普通所得税税率课税。

3.交易是否涉及外国居民。有些国家通过对出售给外国居民股票征税来限制外国居民控股。如比利时规定,对将比利时公司的股票大量卖给外国公司实现的交易利得按16.5%的税率课税。也有的国家通过免税政策,鼓励本国居民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如奥地利规定,出售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外国公司股票达25%以上,且不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的,其股票交易利得免征公司所得税。

二、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的证券市场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已有19个年头。在这段时间内,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仍有许多问题,如未明确是否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证券交易损失不得弥补等。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J趋汉繁,证券交易利得税将会有充足的税源,而且实行代扣代缴方式,能保证税款足额人库而且,从目前的交易环境看,笔者认为我国已具备了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技术条件原因为:一是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已全部实现了中央登记存管与集中清算。

每一投资者的明细交易数据都由系统管理,为计算交易利得提供了条件,而且沪、深两交易所的交易量占全国交易的绝大多数:二是沪、深两交易所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投资者交易保证金管理体系,证券交易利得税可以直接由资金清算系统自动扣缴.另一方面,开征证券交利得税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收人分配的协调,而且还能为国家增加一笔不菲的财政收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级差收入过高,一方面是由于税费负担重,另一方面则是存在着投资者实力的差距。机构、大户等投资者往往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一般会获得比中小投资者更高的利润率,从而形成行业级差收人。而且,我国目前已对绝大部分所得征税,如果不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在我国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已是大势所趋。

对于我国证券交易利得税各税收要素,笔者认为可确定如下:

1.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毫无疑问,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获得证券交易利得的个人和企业。

2.计税依据的确定。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即投资者所获的有价证券和股权交易利得。为鼓励投资者投资,可考虑在计算应税利得时,允许扣除证券交易行为税、印花税及其相关费用,并弥补以前年度的证券交易损失,未弥补完的损失可无限期向后结转,直至弥补完为止,这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心理。同时,考虑到证券持有期的长短及通货膨胀的影响,可借鉴美国做法,以售价扣除通货膨胀调整后的历史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计税利得。

3.税率的设计。

根据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过高的级差收人,笔者认为超率累进税率的调节作用比比例税率更好。因为,比例税率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对不同利得的投资者课以同等水平的税负,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而超率累进税率根据交易利得与原始成本之间的比例设置相应的税率,对不同获利程度课征不同的税负。按世界上大多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以1年为界线区分长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对于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可借鉴德国的做法,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同时遵循税负宜轻不易重的原则,对持有期超过5年或者持有期超过3年且持股达抓%以上的证券交易利得免税,对其他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可按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

其中:收益率~应税利得/原始买价本级速算扣除数一(本级税率一上级税率)只上级最高收益率斗一上级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利得税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证券交易利得税~应税利得火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扣除额

4.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在我国,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性以及抑制过度投机的需要,可考虑对部分证券的交易利得免税,如借鉴德国做法,对持有期超过7年的证券交易利得免税。同时,为吸收外国资本流入.可对出售给外国公司而实现的证券交易利得免税或减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助于我国筹集大量基本建设资金。此外.笔者以为没有必要设置起征点,因为证券交易利得亦是一项所得,有所得就有承担税负的能力和趁务.对低利得者征收低水平的税负并不违背税收公平,并且如果设置起征点.投资者llj能分散交易,利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没有必要设t起征点。

5.其他要素的确定。

证券交易利得宜采用依次计税、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最后,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后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为适应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快税务部门全面实现电算化、网络化的进程,提高税务人员的科技文化素质,努力培养一批精通财务、税务、金融、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发达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证券交易市场内外的各种信息,减少税款流失,真正发挥证券交易利得税调节级差收入和为政府“敛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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