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术论文
高校学术是指高校依据学术事务的特点及学术发展的规律,小编整理的高校学术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高校学术论文篇一
高校学术衍生权辨析
摘要: 学术权力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根本权力。学科自主权、专业自主权、发展自主权、资源配置权、内部机构设置权、人才管理和使用权、课程设置权和教育教学权均可理解为是学术权力的衍生权力。从办学实然状况出发去考察分析学术衍生权,高校办学自主权中仍有很多实质性的地方并未得到突破:高校主体性地位不够彰显;权力部门对高校的隐性权力控制加强;高校自身权、责、利难以协调统一。
关键词: 学术权;学术衍生权;自主性
中图分类号: G64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13)05-0080-06
办学自主权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界探讨的热门话题。早在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就将“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列为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也就成了一个时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关注的焦点。
一、 处于“钟摆现象”之中的高校学术自主权
学术权力以系统专门的学问为始基,是高校自主权的根本权力。以根本权力为中心沿着多个维度展开的外部同心圆就是学术自主权的衍生权力。大学是一个传授普遍性知识的场所,博耶将学术活动划分为探究的学术、整合的学术、传播的学术和应用的学术4种类型;美国康乃尔大学校长帕金斯认为:“大学的本质就是有关知识的制度,知识的获得、传授和应用三者间的关系也是通过大学而加以制度化”[1]。据此可以认为,围绕“学术”而展开的相关活动都可理解为学术权力及学术衍生权力的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如制订招生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教学计划、开展科学研究等,这些自主权无疑是从“学科知识”派生出来的,均可理解为是学术衍生权力。以下,文章就重点对由学术根本权力衍生出的高校其他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做一个实然状况的考察与辨析。
(一) 学科自主权
学科是高等知识的集合。高校知识生产、组织、传播等的方式无疑以学科形态最为普遍。高校对知识拥有自主权,就是对学科拥有自主权,具体而言应该包括学科的规划、建设、发展等权力。毋庸置疑,从工作的形式及程序上讲,这些权力基本上都落到高校头上,高校对优先建设什么学科、凝练什么学科方向等似乎都是可以做到自主自为。然而,所有学科权力的行使实际上都在国家规定的学科目录之下,从学科门类到一级学科再到二级学科等等,中国特色的学科规训体系使得全国高校都是遵循同样的框架体系来填表申报、建设、验收等,导致了千校一面,同质化现象严重。这种“大一统”也许是最讲效率的,却预设了所有的知识学问都可以进行规训,所有的创新也都可以在既定的条框之下进行。虽然留有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权力,但实际上力度有限,终究是在体制之内搞“自主”。
(二) 专业自主权
与学科权一样,《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等文件对高校专业自主权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应该说,学科专业权是高校行使最为充分的自主权。
为了顺应高等教育发展需要,扩大高等院校自主办学权,教育部适时出台了一个引导性专业目录,高校可以自行设置国家目录外专业进行招生和学生培养,起初是在“985”、“211”高校实施,目的是扩大专业口径,引导高校按照大类专业招生,目录外专业设置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耐人寻味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在专业设置上是以“放权”为目的,形式上是“引导”,但实际当中却引发了更多的办学“不自主”。如《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第13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同时又规定:“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这“一限一放”,使得高校普遍将专业自主权的焦点放在了目录外,成了工作重心。因为新增专业本身的诱惑,高校普遍将新增专业作为工作增长点,而不是切实优化专业设置,加强新增本科专业建设。高校陷入了不断新增专业却不舍得淘汰过时专业的怪圈,专业数量只增不减,高校将宝贵的专业自主权用来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博弈。此外,高校还应扩大对各院系专业招生比例的自主调配权。
(三) 发展自主权
《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中明确了高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的权力,这里统一用“发展自主权”来表示。发展自主权实际上是事关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的权力,要回答的是“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好大学”、“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两大问题。从这个高度来看,我国高校的办学发展自主权无疑是要大打折扣的。1952年的院系调整令人记忆犹新,这是我国高校发展自主权集体沦丧的典型事件。事实上,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高校合并、升格、更名之风至今仍在延续,貌似高校积极进取,自主发展,实际上是在政府权力统一谋划、部署与干预下进行的,应该说也是高校自主发展权的一次集体性沦丧。“在中国,办学者力图使高校升格的目标和冲动,与宏观决策者对高校的分类和定位,是一对永恒的互动的矛盾。”[2]
以“办什么样的大学”为例,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就非常地不自主、不清晰。首先,“世界一流大学”、“985”高校、“211”高校、“国家示范性高职”等大帽子基本上一轮又一轮地框定了高校发展方向和追求,越是好的高校越是不需要考虑办什么样的大学。其次,大量高校都会提出所谓的奋斗愿景,且会以最醒目的方式告知世人。可是,上千所高校对自己的定位却是同一套话语体系,同一个模子。如追求建设“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高校就不计其数,还有就是“有特色”、“综合性”、“多科性”、“国内知名”、“省内一流”云云。其三,各高校都非常重视制订中长期战略规划、五年规划甚至是年度工作计划,然而,绝大多数指标任务都是迎合上级需求,以争取项目、学科、奖项为重头戏,功利化、数字化取向力透纸背,几近丧失发展的自主权。 (四) 资源配置权
高校积聚了众多的人财物办学资源,有硬件资源、软件资源,显性资源、隐性资源,这里主要是指财权和物权。总体上看,高校能够做到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但是,像实验室、基地、平台、项目等财政投入巨大的资源,高校在资源的使用与调配上会受到框框条条的限制,尤其是在经费的使用上,学校资源的高效科学配置受到财政经费立项拨款、政府采购、审计验收等的影响。高校学术科研活动的自身规律和周期经常与资源管理方产生冲突。由于拨款渠道及程序上的阻滞,为了避免经费被收回,高校使用财政经费问题上的低效、浪费现象严重,重复建设、突击花钱等行为多有发生。此外,由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权,高校尤其缺乏自主理财、经营管理的意识,在资源配置上不太注重效率和效益。
受资源配置权影响最大的要数学术自由权本身。学术无禁区,当前,高校学术自由得到了切实贯彻,学术研究没有受到太多的约束,任何一名教师都可以根据自身兴趣选择研究,也对研究成果拥有自主处置权。然而,高校科研工作的开展绝大多数是在体制内运行,形象点说就是按规定填表:申报表、预算表、中检表、验收表、鉴定表以及报奖表等。科研管理部门是高校为数不多的要害部门之一,对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多个部门、多条线,整日忙着收集上报各种表格,甚至还要去跑项目、跑奖项、跑平台,这些现象的发生都是与高校受制于政府资源配置权分不开的。
当前,高校办学自主权最大的制约可能还是办学经费的来源,主要体现为政府财政拨款方式,这直接决定了高校的财权运行与财务配置。政府应该提高高校固定预算部分和自主支配经费的比例,逐步减少专项经费、戴帽经费、竞争性获取经费的比例,形成以“生均拨款为主、专项拨款为辅”的高校财政投资新格局。山东大学徐显明校长甚至认为,应“将生均定额占拨款的比例提高到80%左右,将各种‘专项’取消或合并”[3]。
(五) 内部机构设置权
高校拥有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的自主权,但是,高校对内部机构的设置也会受到外部行政权力的影响,以致高校经常违背内部学术组织的特性来设置机构。例如,高校的行政处室机构不断加塞,功能不断膨胀,以对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即便是教学、科研等学术性组织,也会受到外界权力和资源的影响,常见的方式就是以冠名形式出现的二级学院、研究机构。“只要任何社会上的组织出钱给资源,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长驱直入,在大学建立这些外生组织,企业有钱可以搞一个研究院,政府职能部门出个文件可以在大学搞创新团队、创新平台,殊不知这是对大学组织结构的破坏,造成了大学组织运行的无序低效。”[4]
高校机构设置越来越多,领导干部职数也不断膨胀,每个部门在学校之外都有自己的对口管理部门,上级部门以检查、评比等方式,很容易干涉学校“内政”。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越来越多,而这些权力又往往与学术权力是无涉的,这样就会形成此消彼长的关系,稀释学术权力,进而侵蚀基本权力和衍生权力的空间。
(六) 人才管理和使用权
教员聘任权属于高校的基本权力,高校教师基本又是以学术为业,由此,自然会衍生出针对教师主体的自主权力,如教师的职称评审、考核评价、岗位聘任、薪酬奖励等等。虽然这些权力下放了给学校,但实际上政府行政部门仍有很强的控制力,涉及对岗位编制、职称比例甚至对教师业绩考核的等级数与工作量计算方法等。如职称评审权,形式上是不断下放给高校,如副教授以下评审权下放给硕士点高校,教授评审权也会下放给博士点高校。但有关部门对评职称的条件有很强的导向性,包括发表什么样的论文、主持什么样的课题等都有规定。再有,理论上讲,高校对全体教师的薪酬奖励等应有完全意义上的自主权,但有关部门实际上却深刻地影响着高校内部薪酬奖励的设计。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直接冲击着高校内部薪酬发放机制和传统习惯,刚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导向,极大地影响到高校对教师的管理与对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合理分配落实。因此,应该允许高校对各类人才采用不同薪酬体系,探索建立专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编制,突破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的限制,允许从科研劳务费预算中安排薪金支出,横向经费收入不纳入高校绩效工资计算等。
再拿人才使用权、评价权来说,各级各类部门都在参与对高校专家学者的管理,设置名目繁多的项目、计划吸引学者,网罗人才。仅国家层面,如组织部的“千人计划”、教育部的“长江学者”、宣传部的“五个一批”、人事部的“百千万人才”等。到了省市一级,各个部门为了表示对人才的重视和加强对人才的管理,设置了五花八门的各种人才管理文件和相关利益项目。高校人才隶属不同部门甚至是多个部门,这种对人才管理“政出多头”的最大危害就是破坏学校对学科资源与学术组织的自主使用、管理和评价,伤及原始学科生态环境。此外,高校引进人才尤其是招聘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必须纳入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公布信息、统一考核、统一办理录用手续,这一做法极大地影响高校选人、用人的自主性,亟须废除。应该允许高校在核定范围及比例内自主招聘各类人员,用活各类人员,提高各类人员自主公开招聘的实效。
(七) 课程设置权
这种更为微观、专业的办学自主权,一般是高校分内的事情,高校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改有充分的自主权。然而,课程设置自主权仍存在一些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其一,教育行政部门仍然有太多的刚性课程设置要求,占据了课程学分中的很大比例;教育部相关司局或是教育部领导的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往往一纸令下,高校就得言听计从开设相应课程,或者由选修课变成必修课等等,这对高校进行人才培养改革,推进课程、教材、教学等的创新带来了很多不便。其二,从教育部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课程、教材、教学模式以及教学成果奖等实际上有着很强的行政控制。尤其是“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实施的“国家质量工程”等重大项目,在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进行了有力支持建设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内部教育教学行为的控制,如“国家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校级精品课程”形成的精品课程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高校课程的自主发展,高校教学管理干部、广大教师花去了大量时间去应付“精品课程”的申报、建设、检查、验收,“精品”本身就是一种行政权力的化身。 (八) 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基本权力,也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高等教育法》第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应该说,在落实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权方面是很自然的一件事情。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在现行的评价体制下,教师不太能积极主动地将教育教学权充分行使发挥,会以最低的标准来开展工作,以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基本考核为目的。此外,广大教师参与育人工作的热情不够高。
教育教学权中内置性地包括了学生管理权。《教育法》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为了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享有办学自主权。学生管理权,首先是由学生“学”的身份决定的(享有受教育权),因此它是一种衍生权力,主要是基于“学习”、“成长成才”而发生的管理行为。在学生管理权上,高校与中小学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后者尤其强调把人“管住”、“管好”。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与学生之间在管理问题上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发生了不少类似于学校告老师、学生告学校的法律纠纷案件。这些问题的发生直指学校管理权的性质属性以及适用法律的学理依据,诸多问题仍值得深入探讨。
再进一步拓展,教育教学权还包括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权。“学术无禁区,知识无国界”,教育国际化权力是学术自由权、教育教学权的进一步拓展。一般而言,高校在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法律的规定指导下,自主开展活动。相对而言,高校在这方面的自主权不会受到太大的制约,但是因办学水平和层次不一样,高校之间权力行使的程度会有很大差别。
二、 高校学术自主权的现状简析
总体上看,自1985年以来的近30年中,我国高校拥有的办学自主权不断壮大。具体而言,自主权的范围在扩大,内容在深化,形式也多种多样,走上了一条渐进式改革的线路。比如说,早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强调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是“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有权调整专业的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有权接受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等,这些权力早已成为高校甚至是高校内部二级管理部门的自主行为。
然而,近30年来,高校办学自主权中仍有很多实质性的地方并未得到突破。换言之,真正意义上的高校办学自主权还有待向深层次推进,触及作为学术组织性质的高校的权力内核,要让高校内生性的学术权力得到充分的彰显,体现出足够的衍生、拓展、深发的张力。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外源性行政权力仍然深深地影响着高校的办学行为,对此,可从以下3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 高校主体性地位不够彰显
大学自主权得以存在和发展,关键是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主体性”地位不可动摇,要真正体现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但事实上,高校的“主体逻辑”本身就说不通。仅以《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例,强调“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高校的最高权力组织党委当然也不例外,这就使得高校实际上还是党政部门的“下级单位”和“附属物”。比如说,我国高校一直没有具有决策与遴选校长、副校长功能的理事会(董事会),“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之规定,从根本上规定了大学校长的权力逻辑。此外,尽管《高等教育法》没有提及高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办法,但党的基层委员会领导任免办法及赋权在事实上进一步强化了大学的行政(官僚)权力逻辑,在事实上也导致了党的领导与校长自主办学之间的权责纠葛。从道理上讲,政府也会主张高校要根据规划定位、运行机制、发展节奏、个性火候等有序进行办学,让高校协调好速度和效益的关系,允许高校自行摸索,甚至走点弯路。然而,在一些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中,充斥着“必须”、“应该”、“要”等字样,体现了有关部门对高校的“不放心”、“要规范”、“要管住”。学校疲于应对多个部门、多条线的工作,生产队长式校长或维持校长实为普遍。
另一方面,高校自身自主办学的思想意识仍然不够充分,主体意识并不浓厚,办学中的“等、靠、要”思维和习惯并未有效扭转。当高校对“落实”、“扩大”等词语早已习以为常时,实际上就是默认了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政府授权的行为,有意无意地接受了“他者”的身份,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应有的主观能动性和权力自觉意识。“政府管理部门的观念还未完全转变,把本应是对高校‘还权’的行为看作是对高校‘放权’的‘恩赐’”[4],这一点是根本性的,也是最可怕的。可见,如果不从根本上扭转高校的主体性地位,任何“争取”、“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行为都是隔靴搔痒,难见成效。
(二) 权力部门对高校隐性权力控制加强
权力让渡存在名与实、程序上权力与实质性权力的区别。对有关让渡、衍生权力的分析不难发现,存在形式上是衍生,本质上没有衍生,次要性的让渡,关键性的没有让渡的现象,该“还给”高校的自主办学权还是监管、控制得很严。时下,政府集权的方式更为隐蔽、间接,总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左右高校办学自主权,行政的影子无处不在,行政的力量全方位覆盖,高校受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看不见的手”的掣肘较多。高校每一种权力背后,总有校外的、行政权力的影子。而这一现象的根源就在于,在国家的宏观制度背景下,高校仍然是被当做党和政府的附属机构来管理,党和政府的行政力量依然可以深入到高校办学的每一个角落。尤其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过对经费投入与政策工具的最后掌控,最终还是牢牢地控制了高校,而中介环节中所体现的项目、基地、平台等的申报、建设,实际上是将“无关紧要”的自主权下放了给高校。
一言以概之,无论是学术根本权力的衍生权力还是让渡权力,我国高校仍处于由政府配置教育资源的顶端,这个格局并未有所改变,只是从直接插手管理更多地转向间接调控。这种间接管理方式尤以高举财权指挥棒为主、辅以政策工具为突出,如“质量工程”、“示范高职”以及当下的“2011计划”等等皆为如此,在那些被政府冠以“国家级”、“某某工程”的资源配置前,高校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变得不自主,愿意跟在行政权力的后面亦步亦趋。 (三) 高校自身权责利难以协调统一
权力是烫手的山芋,权力本身就内置了责任肩负和利益平衡。一些让渡权力实际上让很多高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了“不可承受之重”,一些不该让渡的权力让渡得太多。例如,以《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7个独立之一的“独立的校园”为例,“500亩地”的硬杠杠,在房地产经济火爆、城市用地紧张的年代,高校自己去找地拿地实属不易!然而,高校异地办学,甚至是到县级市去办大学却又不是高校一家利益所在,地方政府关注的是征地建校所带来的巨大的外部效应。因此,高校要耗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博弈,但效果不如省级以上政府根据高校提出的规划论证,一纸令下规定在什么地方征什么地来得一步到位。高校经常角色错位,与政府部门谈判,与开发商斡旋,高校的权力与功能似乎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但实际上往往很难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办好事情。
在巨大的责任担当与利益平衡面前,高校及其下属部门甚至经常出现不要权、抵制权力的现象,这实际上是推卸责任、义务和压力,权责利没有形成很好的统一。总之,不切合高校实际的让权实际上对高校并无益处,反而强化了高校的急功近利办学行为,也使得高校之间的竞争缺乏理性和整体实效。
任何一所高校办学始终处于高等教育内部规律和外部规律的支配当中,高校自主办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体现为两大规律的平衡调节。无论是内在衍生性权力还是外在让渡权力,每一种权力背后都受外部权力的制约、干扰。然而,高校毕竟是学术组织,有特有的内在发展逻辑,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灵魂,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核心是学术自主权,离开学术谈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如何遵循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又确保遵照育人的规律,遵循学术的规律,不让外部规律过多影响内部规律的运行,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点难点和深长意味所在。
参考文献
[1]宣勇.论大学的自觉[J].高等教育研究,2009(5):15.
[2]刘海峰.院校合并、升格与发展中的更名问题[J].高等教育研究,2005(11):2126.
[3]徐显明.大学理念论纲[J].中国社会科学,2010(6):3643.
[4]姚启和.自主办学:高等学校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J].高等教育研究,1999(3):3133.
高校学术论文篇二
浅析高校学术民主管理
摘 要:受高度集权化管理模式以及精英主义教育观的影响,我国高校以前仅仅是定向定额定岗位地完成国家分配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高校作为学术活动的中心,要为国家培养输送更多人才,而现在高校是科层制高度集权化管理,高校的学术民主管理权利虽有初步发展,但是权利十分微弱,只是行政管理的服从,而没有自己的发言权。
关键词:民主;高校学术管理;学术民主管理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160-02
一、高校学术管理的两种方式及关系
高校学术管理是指高校依据学术事务的特点及学术发展的规律,集中整合学校的各种能量,对学术事务及学术活动的管理、调控与规范,从而促进学术目标实现的过程,主要包括学术行政管理和学术民主管理。学术行政管理是指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管理学术事务,几乎涉及所有学术事务的管理,负责学术事务与活动的决策和组织实施;学术民主管理是教授等主体依据学术发展规律来管理学术事务。在西方国家,大多数高校采用学术民主管理的管理模式,学术事务主要由教授们共同协商决定。
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管理模式最终决定了行政管理在高校管理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行政管理人员充当了政府机构的代言人,强调的是等级制度和绝对的服从,虽然有利于学校贯彻党、政府的领导,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但是这样忽视了学术民主管理,削弱了学术民主管理人员的管理权力,阻碍了学术活动按照自身规律自由发展,也削弱了学术在整个高等教育中的影响力,不利于基层创造性和广大教师办学的积极性的发挥,导致了整个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过分僵硬和迟钝。学术的行政管理与民主管理应该是一对相互协调、互补的权利,二者相辅相成的,共同服务于高校的整体目标。由于学术民主管理和学术行政管理在管理机制、权力主体、管理方式和手段上有很多不同之处,两者价值追求也不相同,必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要协调这两种管理的关系,保持二者共生共存、平等与合作的关系,才能促进高校的健康发展。
二、高校学术民主管理内涵
(一)高校学术民主管理内涵
高校学术民主管理是指教授、教师民主管理机构依据学术事务的特点和学术活动发展的规律,用民主的方法、学术研究的方法解决学术领域的决策和发展方向问题,充分发挥专家民主协商的自主权来管理学校学术事务与活动。它是教师的传统权力,体现着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性。学术民主管理权力主要是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其权力主体由最初主要是高级教授的特权逐步转变为全体教学人员享有的权利,乃至学生获得的一定程度的参与机会和权利,包括学生的自我管理。
(二)高校学术管理范围
高校学术管理的具体内容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从广义上理解,是从教学、研究、服务三种活动中衍变而来,包括日常教学工作、考试、学位授予与证书颁发、科学研究事务、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建设、科研成果出版与评鉴等,因此,高校的学术管理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科研管理等。狭义的学术管理则是指对高校科学研究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学术职称的评聘、科研课题的申报与管理、科研经费的分配、科研成果的评价等。本文是从广义角度来探析学术民主管理的。
(三)国家相关政策
《高等教育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设立学术委员会就是学术民主管理的形式。
教育部1978年颁布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推动了大学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设置委员会等一系列学术民主管理机构的建立。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第四十条“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同时指出要“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在第六十七条“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中提出要“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探索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不难看出政府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相当重视,同时也意识到学术民主管理的重要性。
三、高校学术民主管理的现状及原因
(一)学术民主管理与行政管理职责不明确,民主权利弱化
当前我国高校管理中学术民主管理的改革建设虽取得一定的成效,相关政策法规也有提到学术委员会,但是并没有明确学术委员会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职责,也没有表明与行政管理系统的关系。在实践中,高校学术管理制度受高度集权的影响,行政管理位居于高校管理的主导,学术民主管理基础薄弱,教师的民主参与管理权受到限制,从属于行政管理,重大学术决策仍然是行政部门决定,学术组织参与决策的方式和途径受到限制。
(二)高校学术管理中过度重视科研管理而忽视了教学管理
高校学术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学术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包括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学科建设、课程与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教学管理、科研管理。高校作为专门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的地方,教学活动是最主要的日常活动,也是学术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教学活动效果难以量化,教师绩效评价中过于注重科研,导致高校学术管理常把科研作为主要管理对象,忽视了教学管理,教学成为软指标、软任务,甚至出现了“教授不教、讲师不讲”的现象,这必然会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甚至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高校学术管理中重量轻质现象严重
我国高校普遍实行以教师科研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为指标的评价体系,其中教师发表论文的数量、刊物的档次、出版的专著数量直接和教师的职称挂钩,同时也就跟经济利益挂钩;教师所拿的科研经费直接关系到岗位津贴的多寡,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研的创新,但是老师都把科研作为头等工作,严重忽视了教学质量的提高,甚至出现了学术腐败和学术造假现象。很多周期长、见效慢的科研项目无人问津,急功近利的应用型项目却炙手可热,这不得不说是我们的学术评价体系在作怪。 (四)对“教授治校”的错误理解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影响,许多人对“教授治校”存在偏见或误解,担心实行“教授治校”会导致削弱党的领导。教授作为高校学术力量的骨干,能够更好地把握学术发展规律,更能做出有利于学术发展的决策,因此我们应正确认识教授治校这一理念,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太重视教授的权力,忽视非教授的教师的权力,不能太重视教授个人在学科专业领域的自主权,相对忽视教师集体的权力。
四、提升高校学术民主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增强学术民主管理意识
要建立完善的学术民主管理制度,是实行高校民主管理的关键。政府应该在《高教法》或新颁布法律来规定学术民主管理的地位以及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明确学术民主管理与学术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完善决策民主化制度,充分发挥教授专家的专业知识民主决策,使广大教职工群众能够参与到重大学术问题的决策中,使他们意识到参与学术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学术活动的主体之一,只有积极关注参与学术民主管理才能有利于高层做出更科学的决策,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决策。
(二)加强学术性委员会的建设
高校的学术性委员会主要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等等,这些委员会影响着高校学术管理的咨询、审议和决策活动。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学术性委员会的主要成员都是有校、院系主要领导组成,教授专家、普通教师的比例太小,这严重影响到学术管理的民主性。因此在建设学术性委员会时应使没有学校领导职务的教授作为委员会的领导,要保证教师的广泛性,允许一部分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参与进来,确保教师的主体地位和独立身份,同时要避免一名教师同时在多个委员会任职,对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以一至两年为宜,建立复议和仲裁制度,对于有异议的决策可以通过相应的复议程序由相关机构负责处理。
(三)完善学术评价制度
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制度是高校学术有序健康发展的保障。当前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中还存在些许不合理因素,要改变不合理的评价制度首先要加强教学学术的地位,改变重视科研管理忽视教学管理的局面,把对教学的评价纳入学术评价的体系当中,使教师意识到教学的重要性。其次在评价方式上,对于教师的科研不仅要在结果上予以评价,更要注重过程的监督,在学术管理上也就是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上要有机结合。再次在评价标准上要根据科研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内容在标准上区别对待。评价主体也要多元化,不仅要包括行政部门的评价和同行评价,也要包括教师自评和学生评价。
(四)加快高校学术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完善监督制度
随着高校学术民主管理的深入发展,高校民主管理的参与主体也趋向多元化,不仅包括教授、老师、学生,社会用人单位也逐渐参与进来,高校与社会的关系更加紧密,社会服务职能也越来越强,高校开始走向社会的中心。因此应积极鼓励社会学术管理结构的兴建,明确它们的职责,使他们参与到高校学术管理中,同时对高校学术活动的管理以及学术评价起到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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