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可靠的生活、学习、娱乐环境,进一步落实公共场所卫生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公共场所是指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人们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围护的公共建筑设施,是人们学习、工作、出行、旅游、度假、交往,娱乐、购物、美容等活动和临时性生活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它所接纳和聚集和人员数量比较大,人员往来频繁,停留时间短,人群流动性大。公共场所环境和物品往往受到生物、物理、化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较易造成疾病的传播流行。因此,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节 公共场所分类
1、分类:我国公共场所种类很多,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把公共场所有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有8种,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有3种,分别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文化娱乐场所:有5种,分别为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以及电脑游戏机房等)、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有3种,分别为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有4种,分别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有2种,分别为商场(店)、书店。
7)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有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另外,根据卫生部有关批复,足浴场所也被列入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根据《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的下列内容是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的重点:
1)不断改善和提高环境的卫生质量
2)把可能存在和发生的的问题消灭在设计和施工阶段
3)应设有专用消毒间,对公共用品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4)应对做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5)应防止发生危害健康的事故和中毒事故
6)建立卫生管理机构,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1、概念: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指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各类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卫生用品消毒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间断性或连续性的采样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发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后,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监测主要分两个方面:一个是 空气质量监测;另一个公共用品监测。
公共场所卫生基本要求: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2)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3)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4)制定有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等,并能落实。
(5)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卫生标准的规定。
(6)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三、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