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打击传销,大家一起努力。下面小编整理了打击传销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欢迎阅读。
打击传销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篇一
广大群众:
当前,少数非法传销人员流窜到我市,以保健养生、参股获利等等多种欺骗手段诱骗群众加入传销组织,有的已发展到了采取恐吓、暴力手段强迫受害群众加入,甚至参与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危害越来越大。
传销活动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法经营活动,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禁止传销条例》,把查禁传销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查禁传销活动,人民群众对传销活动深恶痛绝,强烈要求依法给予打击处理。我市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打击处理了一批传销活动中的骨干分子,依法取缔、查处了一批传销组织,教育驱散了一大批传销人员,为净化我市治安环境,创建“平安太仓”做了大量工作。
传销人员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膨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单位和居民只考虑眼前利益,出租房屋场所供传销人员从事非法活动,对此问题必须加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
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大群众特别是房屋出租业户,要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合法出租的原则,坚决防止和杜绝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和场所。已经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要及时报告公安、工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禁止传销条例》为传销提供场所的不法单位、房主,公安、工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对涉及传销的违章建筑,由城管局负责拆除。
希望广大群众特别是房屋租赁业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检举揭发传销活动,主动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太仓”作出贡献。
**经济开发区打击传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月十二日
打击传销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篇二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您们好!
传销组织采取胁迫、拘禁等手段对参加人员进行人身及精神上的控制,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使其丧失伦理道德,私欲无限膨胀,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综治、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打击传销,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打击传销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敬告广大居民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
二、任何单位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如有违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对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出租户,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拘留。
四、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要立即主动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
广大居民,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传销!希望你们在工作生活中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被带往出租屋时,更应提高警惕;当遇到传销困扰的时候,要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万一不慎陷入传销窝点,要理智选择求救途径,寻找机会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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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篇三
广大市民(村民):
传销是目前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危害社会的“毒瘤”,是经济邪教,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打击传销工作实践证明:打击传销必须坚持露头就打,彻底取缔;必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尤其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实现群防群治。全县人民要行动起来,坚决同传销行为作斗争。
一、认清传销本质,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聚敛钱财为目的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传销活动不断改头换面,变换伎俩,但终究掩盖不了违法的本质。传销活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二是传销活动侵害的对象多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参加后血本无归,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是容易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四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传销害国、害民、也害己。全县人民要擦亮双眼,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做诚实守法的公民
国务院从1998年发布全面禁止传销通知,到2005年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添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标志着打击传销纳入了法治轨道。明确的法律界限告诉我们,不仅组织、策划、领导传销是违法犯罪,而且参与传销同样违法,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坚决打击传销、共同促进平安盐津建设
《禁止传销条例》、《刑法修正案》(七)等法律法规是打击传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传销行为终究要受到法律制裁。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平安盐津建设,全体社区居民、村社群众应立即行动起来,绝不让传销在我县有藏身之处。传销活动惧怕人民政府和执法机关的监管,更惧怕人民群众的打击。只要人人提高防范意识和抵抗能力,就会形成打击传销的良好氛围;只要人人起来与之斗争,支持政府的监管执法,就会形成打击传销的强大合力。
为了全县的稳定、和谐,大家行动起来,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举报传销,一旦发现传销窝点,及时向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 12315、110),决不让传销在我县生存、蔓延,为促进平安盐津建设贡献力量。
盐津县打传办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