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放宽公积金提取政策 满足条件可一次性提取

2017-04-13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60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少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咨询,长春晚报记者采访了中心工作人员,就该政策进行解读。

该政策仅限一次性付款房屋,且提取手续下发60个月内未发生过提取的房屋可按照此政策提取公积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24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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