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基础知识

2017-01-15

维权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维权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维权的简单介绍

维权一词特指中国2000年代威权体制改革开放下形成的,为公众利益及个人权利进行诉讼的文化。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维权也包括对政治异见者的基本司法诉讼权利辩护及行使,中国维权律师也因此成为危险的职业,而维权运动也和中国能否及应该要司法独立的相关倡议有关。

维权日,中国中央及各省市设有不同的“维权日”,从最早的( 消费者)维权日(3月15日),到沈阳市(9月25日)及重庆市的“农民工维权日”,还有“职工维权日”。中国共青团也曾办过“青少年维权日”相关活动。

维权的历史发展

维权中国2000年代产生出的特有新词,而西方学者要到2000年代中期才注意到此新词所代表的社会及文化意义;而在历史发展上,“维权”一词渐渐比其他的类似词汇如“护权”及“维护权利”更常被使用,在2000年左右从缩略词变成一个新词。 根据一项研究,维权一词在1992年以前完全没有出现过在人民日报,而后在时间上和和谐社会一词有类似的起落。在2004年至2006年间,当中国政府提倡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维权日”受到大量使用,然而在2006年后,维权一词一方面扩散到更多在消费者保护之外的其他领域,一方面总体的使用频率也逐年减少。 维权一词于2000年代中期后较少被政策提及的可能原因,当时刚建立的胡温体制开始采用较为民粹的施政策略,而使维权一词从原来较具正面或中立的意涵被重新框架为较具负面的字眼。

维权的案例

预付性消费

●会所更名会员卡作废?

29位消费者在上海海兰云天花园式浴场办理了“充值消费卡”,该浴场于2008年10月初重新装修后更名为“阿狄丽娜国际会所”,当他们再次前往店内消费时,却被告知原消费卡不能继续使用,必须再充值1000元更换新卡,且原本只需支付20元或38元浴资的基本洗浴项目也被取消了。经消保委调解,公司同意免费转卡或调换等额浴资券。

●美发变脸快要想转 卡先加钱

高小姐等5名消费者在上海翔虹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办理了美容美发卡。该美容店于2008年10月重新装修后“改换门庭”。当消费者持原卡到店内消费时,却被告知原卡需再充值才能转卡继续使用。经消保委调解,最终店方同意为消费者免费转卡。

●水果变茶叶“吉谷”缺诚信

张女士等78名消费者向消保委反映,他们持有的上海吉谷商贸有限公司的进口精品鲜果礼盒券不能兑现。据消保委了解,上海吉谷商贸有限公司确实发放过进口精品鲜果礼盒券,但由于备货出现问题,无法正常提供进口水果,因此以茶叶代替。

消保委受理该投诉后,经多次联系,最终,该公司表示将对此事件予以认真解决,做好消费者信息登记工作,并与消费者沟通,尽快解决兑现提货问题。

●承诺优惠,结果不优惠

2007年7月,消费者詹女士有偿办理了一张富美圣柯达数码冲印连锁店的冲印会员卡,卡上注明每次冲印可打8折。2008年4月,1詹女士至该店冲印数码照片,店员告知冲印照片每张1.1元。当她拿出会员卡,要求按会员优惠价8折(即每张0.88元)冲印时,店员拒绝。店方表示原数码照片每张冲印价格已由1.1元上调至1.4元,同时承认店内价目表未及时更换。经调解,店方当天就为詹女士办理退卡手续。

●点评

近些年,部分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纷纷推出各类会员卡、优惠卡、消费券等预付性消费卡(券)。但由于预付性消费具有消费者先付款再消费的特点,因此一旦遇到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甚至恶意卷款潜逃,消费者往往无法及时挽回损失。预付性消费投诉大量集中在美容美发、健身、洗浴、洗染、餐饮等服务行业;投诉的问题主要反映企业变更店名后拒绝履行约定、营业终止消费者无法得到退款、违反约定、降低服务质量、不兑现承诺、携款“蒸发”等方面。

快递

●火车开了车票还未到

消费者简先生于1月30日委托上海丰驰速递有限公司,从上海快递2张火车票到绍兴。速递公司人员表示2月2日将火车票送到,但直到2月15日火车票仍未送到。由于车票已经过期,简先生多次与速递公司联系。经消保委调解,公司同意按不保值快件的最高金额25美元给予简先生赔偿。

●损坏快递物品拒不处理

消费者刘先生于2008年6月29日委托猴子宅急送有限公司将一台电脑从上海送到湖北。然而,收件人打开包装后却发现电脑机箱的零件全部散了,电脑已无法正常使用。刘先生立即与猴子宅急送有限公司联系,要求解决。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赔偿人民币800元,但要求他把电脑寄到公司,刘先生表示同意并把电脑寄回,此后就没了音讯。此事经消保委调解,该公司始终拖延时间,不予处理。经调查,猴子宅急送公司未在本市登记注册。

●点评

随着网购的快速发展,快递也飞速发展,有关快递的投诉增长迅速,其中突出问题是消费者快递的物品在递送过程中遭到损坏、灭失或者递送时限被延误后,经营者推诿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消保委认为快递公司在接受消费者的快递物品后,就与消费者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对快递的物品即依法负有保管义务。一旦发生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快递公司应当主动查找原因,及时通知消费者,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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