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_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2017-05-04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是大家都很关注的事情,在黑龙江,有什么农村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吗?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日前,哈尔滨市调整了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允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近期市民提出的相关问题,人社部门予以解答。

问: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调整的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于劳动年龄内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劳动年龄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上述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问: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员?“劳动年龄”时间如何界定?

答: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以及哈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年龄内的人员是指2013年9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的人员。

问:我刚取得哈市城镇户籍,男性,今年59岁,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享受往前补缴的优惠政策,只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哈尔滨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在今年年底前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哈尔滨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除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外),可从取得城镇户籍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问:我2002年按自由人参保,男性,现在62岁,能不能往前补费办理退休?

答:您可以在今年年底前按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所差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即1996.7至2002年参保前费用),补缴费用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退休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问:我是农业户籍人员,在哈市打工多年,能不能往前补费?

答: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如果在哈市较早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原始材料、购买住房的正规材料,在2013年年底前,可从取得相关原始材料之日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我是一名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还能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吗?

答:您已享受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已享受新农保人员),不能再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

问:我们单位从2004年开始就没有给我们交养老保险金,个人每年交的也让单位给花了。单位的意思是等到我们退休以后再把拖欠的给补齐,然后退休。但是我们不知道按年交的养老保险和最后补齐交的养老保险退休后开的工资是一样的吗,如果不一样,相差是多少?如果我们退出单位,改成个人交费,多少岁数才能享受国家给补贴的部分养老金补贴。如果改成个人交费,和单位交费后退休享受的养老金是一样的吗?

答:1、如果现在不缴纳社保,将来到退休时再补缴,将会是一大笔的费用哦。(每年的缴纳基数加利息)

2、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

累计缴纳社保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就可以享受到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

3、不管是个人缴纳,还是单位缴纳养老金都是一样的。唯有不同的是单位参保可以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公积金)。个人参保缴纳只能参保两险(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4、社保是缴纳年限越长,缴费越多,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就越多。

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买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和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自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3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35元调整为245元。

(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自7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95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0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15元。

三、所需资金

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渠道筹集并发放。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组成。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a=(X1/C1+X2/C2+X3/C3+......+Xn/Cn)/N

式中:

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二年......n年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4、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底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10%,2005年至2008年退休的每年按20%的比例逐年递增。200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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