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今天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什么要大幅度调整?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税71号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月销售额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含),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季度销售额为不超过9万元(含)。
问: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惠对象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下城区国税局对此进行了解答:57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享受。
问: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小微企业,该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57号公告相关规定,对于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只要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可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若既有货物销售,又有“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核算应包括货物销售及应税服务两部分全部收入,即货物销售与“营改增”应税服务总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9万元)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7号公告中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因此,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代开发票业务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款。
问: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依据57号公告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只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变化
及纳税申报说明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主要变化
(一)免税额度出现变化。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税的税基扩大,从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3万元。
(二)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与以前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表述不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规定,自 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这次新出台的文件不再强调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而是扩大到所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了征管系统操作方便,个体工商户按照起征点3万零1分设定,增值税全部销售额不再根据货物、劳务和服务起征点分别进行计算,以合计销售额3万元为上限,合计超过3万元要一律征税。
(三)对享受政策小微企业代开发票的处理出现变化。《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以往的主要变化,一是只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提及普通发票,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要求普通发票是要追回以后才能申请退税的。二是除了追回,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可以申请退税,更加具有操作性。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这次总局将(国税函„2003‟1396号)废止,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代开专用发票,而且符合免税条件的把专用发票追回或开具红字发票后,都可以申请退税。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本次政策调整后,文件尚未进行修订。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至9万元)增值税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先行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正式文件正在制定中。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调整主要是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要谨慎填写。在原申报表中,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额需要一并填入第1栏,然后在第11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体现免税,这次申报表调整后,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再填入第1栏,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填入第7栏、第8栏,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不再填入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2)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由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即征管系统内登记类型不是4开头
的纳税人)填写。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征管系统内登记类型是4开头的纳税人)填写。对于混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应第7栏、第8栏第一列和第二列之和不能超过3万元。
(3)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4)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主要是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2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根据第6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
收率计算;第16栏“未达起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实例
例1:A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计算机硬件销售,又兼有技术开发及转让业务,税种核定为“增值税”、“改征增值税”。2014年10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业务一:2014年10月2日,销售PC机取得收入10000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300元;
业务二:2014年10月10日,取得技术转让收入20000元(已做免税备案),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业务三:2014年10月15日,销售PC机一批,收入15000元,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税款计算:
(1)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销售额
=10000+15000=25000元
(2)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20000元
(3)应纳税额=25000×3%=750元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