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016-11-11

论文摘要 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准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涉外民商事交往秩序,保证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公正、效率,维护涉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理论入手,分析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探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论文关键词 法律选择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适用领域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涉外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完成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新法的一大亮点之一就是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出地位,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先进性。

一、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概述

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争议的法律,受案法院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冲突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核心部分,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效力,因而产生法律冲突。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可以概述为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与限制相统一的一项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涉外民商事冲突法领域中,由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律选择权。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都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应该使用的法律。”即在我国国际合同关系中,使用国际社会所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条规定不仅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制度提升为原则性规定,同时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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