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户口登记管理出新规 立户需备三材料

2017-04-17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近日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涉及多个方面内容,今后立户投靠迁移办理更加便捷了,立户需准备三类材料。

如何快速申报家庭立户登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该准备哪些材料、申请投靠迁移哪些资料必不可少?

2016年1月7日,为了更方便老百姓办理户口 登记相关业务,山西警方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实际工作情况,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多个方面,今后办理相关业务将更加便捷。

立户需准备三类材料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市民,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规定》修改后,市民在办理家庭立户业务时,主要需准备三个方面的材料,具体包括:

1、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3、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华侨身份子女申报出生登记需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

此次修改后,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在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时,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1、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以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 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3、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

其中,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回国申报恢复户口有三种方式

《规定》明确提出,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回国(入境)使用的本人护照、旅行证件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分需报批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规定》修改后,明确提出,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按下列原则处理:

1、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分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分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

2、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分的,持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等,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 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分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分。

其中,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所申报民族,按照其原中国国籍时所登记民族登记。

申请投靠迁移需提供五类材料

在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的材料方面,《规定》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了重新修改。大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1、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 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3、 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4、 夫妻投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 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 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的9种“户口”业务

《规定》修改后,除了对百姓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准备的材料进行要求,还对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的“户口”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下列9种相关业务,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这9种“户口”业务主要包括: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落户;

2、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3、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4、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

5、户口补登、补录;

6、符合本规定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

7、跨市县的户口迁移;

8、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9、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

此外,《规定》还在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持国籍证书、落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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