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有哪些变化
新公司法的实施带来了哪些重大变化?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内容?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有哪些变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新公司法3大变化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变为认缴登记
放宽登记条件不需验资报告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将正式实施。注册公司将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一元注册公司成为了现实。这对于创业者们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据悉,预备首批吃螃蟹的创业者们已经摩拳擦掌,准备就绪,只待号角吹响。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法修正案,与以往相比,有三个明显的变化: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修正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元注册:
创业者要圆“老板梦”
吴波当老板的梦终于要实现了。2010年毕业至今,吴波和朋友开了一家形象设计店,专门为塑料茶杯、包装盒等设计图案,生意一直不错,便有注册公司的打算。然而3万元的门槛对吴波来说虽不算高,但也不算低,将3万元押着不动,有点浪费。吴波最终还是选择了放弃。而如今,“1元钱就可以注册公司,那我肯定会是第一批的其中之一,开公司当老板一直是我的梦想。”吴波说。
“从理论上讲,1元注册公司是可能的。”四川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钟耘解释说,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还有首次出资比例和资本实缴的硬性规定,并且需要在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修改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哪怕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设立合法的公司。
钟耘介绍说,新公司法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是以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来登记,但是会有适当的认缴时间限制,“可以是5年、 10年、20年不等,如果是100年,就有点夸张了,那时人都可能不在了。”
另外,虽然不少创业者怀揣着老板梦成立了公司,但是后期却无经营手段,自身资金实力不强,产品也缺乏竞争力,在市场中难以立足。这也是这些未来的“老板们”需要努力的地方。
宽进严管:
政府将建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降低门槛,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宽进严管,是必然的。”钟耘说,“我们会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不定时地对这些企业进行抽查,依法查处不法公司,并对社会公众公布。”
另外为了更好地监督这些公司,钟耘表示政府将建立一个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司会在这个平台上主动公布自己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执行情况等,而政府也会在这个平台上公布公司的认缴情况,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在钟耘看来,在降低注册门槛后,将最大限度地激发创业者的热情。
但在降低门槛,增加市场了主体数量,激活了市场活力之后,这些公司能否生存下去才是重中之重。北大法学院教授甘培忠就表示,对创业者来说,可能更在乎的是企业创办后真正需要的融资便利,那才是我国体制下的小微企业的发展短板。在目前银行放贷普遍偏向大公司的背景下,后续如何为这些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是未来管理层必须深思的问题。
皮包公司:
三维一体监督下将无处躲藏
任何改革都是风险与机遇同在。在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后,会不会有“皮包公司”在其中鱼目混珠,成为了市场担心的一个焦点。
所谓皮包公司,主要是指那些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从事非法业务和欺诈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钟耘认为这倒不必过于担心:“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历史背景来看,皮包公司的形成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的结果,那时监管无法到位。现在互联网信息发达,除政府外,社会公众、媒体等都可以对其进行监督。”
在钟耘看来,信息的发达使得这些皮包公司已经没有了生存的土壤:“我们采取企业自律、公众监督、行政监管三维一体的监督模式,此后也会有司法、行政等后续的配套政策出台,皮包公司将无处躲藏。”
要约收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收购价格的确定:对同一种类的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期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预售的股份。预售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售要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布本次收购的结果。
(3)收购要约的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证监局、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更改其收购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应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4)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和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安排。
公司清算期间法律纠纷
1、清算期间,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期间内,公司仍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2、清算期间,公司从事的与清算无关的民事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公司已经进入清算期间的,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公司与行为相对人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行为相对人不知公司已经进入清算期间的,对因此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赔偿。
3、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长为代表人;未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义务人或其共同委托的负责人为代表人。
清算期间,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其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4、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算义务人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股东或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经审查申请成立的,应裁定指定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并限其十五日内进行清算。
6、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清算事务由清算组负责,法院应对清算过程进行监督。清算结束后,法院应对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审查确认后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7、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清算期间,债权人以公司和清算义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诉请公司清偿债务同时,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应告知其依法另案提出申请,对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9、清算义务人未在出现解散事由后15日内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拒绝、怠于向清算组移交财务帐册等文件,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有过错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清算义务人未完成清算义务,以欺诈手段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1、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但作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等承诺,或承诺对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从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新公司法有哪些变化,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