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外资公司设立
2016外资公司如何设立?设立外资公司有什么要点吗?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外资公司设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要求
与海外公司注册不同,中国大陆对于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要求非常严格。外资企业必须租用正式的办公楼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且一间办公室只能注册一家公司。
1、所租赁或购买的办公室(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或工业用途,住宅是不能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的。
2、注册地址必须有房产证,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时,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若租赁办公室作为注册地址,必须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若房东为外籍人士,房屋租赁合同还需做公证。
4、与外资代表处注册地址要求为涉外办公楼不同,外资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普通的商用办公室。
5、外资公司申请登记时,因提供的是办公室的房产证复印件,还需要提供房产证颁发部门(当地的房产局)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如何设立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外资企业注册(简称外资注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外资企业名称的构成
(一)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北京天地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天地兴为字号、科技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使用,如天地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组织形式之前,如:天地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北京)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外资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三、外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限期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四、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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