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托管安全责任书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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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托管安全责任书篇1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严防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信息环境,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不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犯罪活动。

二、不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不从事下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1.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部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审核,发现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XXXX报告。在工作中,服从监督,对出现重大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五、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签订本责任书的责任人工作如有调整,继任者承担本责任书的责任。

责任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网站托管安全责任书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号)等规定,为加强政府网站的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由公安机关与政府网站安全责任单位共同签订责任书,明确和落实网站开办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及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管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站开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站安全保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网站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政府网站建设和应用要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安全测评、安全建设整改和安全自查等工作。

三、网站开办单位要制定完善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安全监测手段,开展实时监测。对重要数据和系统,建设相应的备份措施。做好技术力量、资源的储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网站开办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事故)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五、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网站开办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远程技术检测,对网站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及时通报预警,对发生的案事件及时进行调查侦查,打击攻击政府网站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对网站安全责任和工作要求不落实的,或网站被不法分子攻击、篡改及传播、链接有害信息的,公安机关应督促网站开办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通报。

七、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网站开办单位、公安机关和双方监察部门各存一份。

网站安全责任单位领导(签字): 公安机关分管领导(签字):

网站单位(盖章) 公安机关(盖章)

网站托管安全责任书篇3

为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确保生产安全,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书。

一、生产单位:

二、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措施。

四、生产单位应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应建立健全检查记录档案(应专门用本子记录,载明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

五、生产单位当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数字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应专门用本子记录,载明教育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组织人员、教育内容等情况)。

六、生产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度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措施,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七、生产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生产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施行机械化铲矿和中深孔爆破,淘汰落后和不安全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九、生产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破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气、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十、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如何地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生产单位应当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装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生产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十三、生产单位应当遵守《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保准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四、生产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于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十日前和下一年1月20日前向阆中市安监局和河楼乡政府安办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十五、电气设备应当由专业电工负责处理,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由独立的避雷系统和放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点部位的措施。

十六、生产单位的作业人员大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十七、生产单位要按照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矿山档案管理。

十八、相关村(居)委会要加强辖区内非煤矿山的监管。

十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

河楼乡人民政府

乡长:

责任单位:

责任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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