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_湖北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2017-05-13

湖北的农民办理养老保险现如今有什么政策呢?湖北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政策是什么内容?湖北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湖北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详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武汉洪山礼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

省人社厅厅长邵汉生介绍,新农保是在农村实现了“种田不交税、上学不交费、看病不太贵”后,实现了“养老有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岱梨任组长、15个省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新农保试点列入为民办十件实事的内容之中。

今年初,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督导组对全省试点工作给予肯定,作出“重视程度高、探索力度大、基础工作实、实施效果好”的评价。

政策制定惠及农民

邵汉生介绍,省人社厅在指导试点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时,既严格执行中央、省的“规定动作”,又联系实际,增加“自选动作”。

中央确定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部分试点地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部分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如武汉将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100元,大冶、神农架林区等提高到60元。

在中央、省确定的基本缴费标准基础上,多个地区结合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达2000元,满足了不同经济条件农民的需求。

有的地区通过增加基础养老金,鼓励长缴,如对于缴费满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有的通过增加缴费补贴,鼓励多缴,如对缴费标准在5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个档次给予5元补贴。

所有试点县(市、区)的重度残疾人,都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钟祥市、曾都区等地对80岁、90岁以上老人,每月加发20元以上的基础养老金。大部分地区还由政府出资发放丧葬补助费。

经办服务方便农民

农村人口多、居住散、流动大,新农保经办工作量很大。邵汉生说,全省通过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经办能力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规范便利的经办服务。

省编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试点地区在各乡镇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个村明确了1名新农保协管员。

省人社厅制定出台了新农保经办规程,及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多个配套办法。各试点县(市、区)在各个业务环节明确了程序和标准。

全省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统一全省新农保业务管理软件开发,建成省级集中的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统一新农保业务专网建设,构建了连通省-市-县-乡的信息业务网络;统一了新农保金融服务合作银行,利用省农业银行网点,在乡镇、村安装转账电话,使参保居民足不出村,便捷办理业务。

宣传发动贴近农民

新农保是新事物,多数农民对这一政策比较理解,少数农民有顾虑,全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政策。

试点县(市、区)印发《告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等资料;在人口密集地段贴标语、拉横幅、办橱窗,在乡镇集市设立咨询点;组织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讲政策;举行养老金首发式。在各试点县农村,随处可见“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政府补贴你我他,新型农保进万家”的标语,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发动作用。

今年6月20日,国务院部署,今年同步推进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年内覆盖面都达到60%。据此,省委、省政府将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7月1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使这项民心工程最大限度惠及城乡居民。

湖北失地农民将获养老保险补偿

湖北省失地农民的养老将有保障。10日,湖北省人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该省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省内凡项目征地,必须先将养老保险金赔偿到位,并首次在全省统一了补偿标准。

失地农民符合五个条件可获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据了解,自2006年以来,湖北省被征地农民以每年12%的速度递增。到今年底,全省年满16周岁、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将达到200万人左右。解决这一问题势在必行。

《指导意见》出炉后,意味着该省将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凡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可以享受这一政策。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全省统一标准 在国内处于中上水平

和以前相比,此次全省首次明确了养老保险的补偿标准。

根据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省人社厅副厅长高忻表示,该补偿标准参考了国内同等城市的标准,和以往相比,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在国内处于中上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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