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申请方式

2016-12-26

国际商标的注册让人苦恼,国际商标的申请有什么方式吗?小编把整理好的国际商标申请方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国外商标注册申请方式

根据中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国企业或个人申请国外商标注册基本上包括三种方式:

1、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向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称逐一注册方式;

2、欧盟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于欧盟各成国员商标注册申请;

3、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

逐一国家商标注册申请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一般通过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逐一国家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1、国外逐一国家商标注册基础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指定国家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2、国外逐一国家商标注册好处

1)、逐一国家注册形式最为快捷便利,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

2)、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可以随时地与国外合作方律师事务所联系,对申请国注册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了解;

3)、申请人不需要在原属国提出基础申请,可以直接向所需要注册的国家提出申请,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

3、国际逐一国家商标注册所需文件

1)、委托书: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5)、商标图样。

商标注册申请原则有哪些?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自我国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尤其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比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国际商标申请方式,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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