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停薪留职新政策2017
导语: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
公务员停薪留职新政策2017
一、继续教育经费有新规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纳入我省人才继续教育的范畴,与公有制经济组织实行同等政策。”目前,企业是否为员工提供继续教育已成为人才流动的重要选择条件。该意见为此规定,鼓励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开展人才自主培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每年应提取不低于本单位员工年度工资总额的2.5%%的经费用于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
针对某些领域或专业中急需解决的难点问题,可通过举办专题高级研修班形式,有计划地选送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到相关培训机构或国外进行培训。
该意见还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技人员评职称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凡是国家或我省规定的专技职称评审的各项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同等享受。在申报职称时,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可在湖南省划定的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标准降10分。
二、停职留薪未来发展
目前拥有“铁饭碗”的职业主要有两块,一块是公务员,另一块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正因为他们拥有“铁饭碗”,退出机制缺乏,早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所以,目前社会上达成的共识就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就是彻底打破“铁饭碗”。
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一些地方试行的聘任制公务员,实质上就是打破“铁饭碗”的改革,而包括教师、医生在内的很多事业单位实际上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实行了聘任制改革,尤其是近几年各地招考的教师、医生已经不再给予所谓的事业编制,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对于这些“铁饭碗”,允许上班多年的事业公职单位人员停薪留职,让事业单位新招进来的聘任制工作人员情何以堪?这无疑是在制造不平等政策。一方面,全国就业形势严峻,就全国有近700万大学生毕业,而他们中间很多人就业非常不顺利,找不到工作。如果和未能就业的大学生相比较,事业公职单位停职留薪无疑会浪费社会资源,同时也给劳动力造成累计,无法实现资源的最大化有效利用。
“鼓励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含提前退休),遵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定有计划地选拔在职公务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挂职锻炼。
三、重返原单位工龄连续算
鼓励并支持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是该意见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该意见以专门条款,为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去工作做好了后勤保障。
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不超过5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就业者,如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可凭劳动合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业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同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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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产妇停薪留职”确实是个明智之举
2016年初,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热议,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生育大军”,然而全民“忧生”情绪加重。1月17日,在安徽省两会上政协委员王宇靖表示,用人单位考虑工作延续性,导致“未婚未育”女性就业难,一些女性为了生孩子不得不辞去工作。他建议安徽省实施“鼓励产妇停薪留职”制度,纾解生育矛盾,维护家庭和谐。(1月18日《市场星报》)
女性就业难是当前社会的一个不争之实,尤其是在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指标的语境下,“就业与生孩”始终横桓在女性面前的一道难解题。从女性生理和身体角度上讲,女性生育最佳时期一般都在二十几岁的年龄段,而这个时期往往也正是女性入职和干事业的鼎盛时期。孰重孰轻确实让人左右为难。
无奈之下,很多女性为了家庭的稳定和谐,为了完成女性在家庭中的“特殊使命”,只好在生孩期间辞去工作。家境条件好的则做了全职太太;家境条件不行的,只好等到孩子长大后再重新谋职。如此一来,对用人单位来说,熟练制员工辞职,单位又要新招员工培训;对女性自身而言,重新就业所面临的困难也是世事难料。
平心而论,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女性员工,谁都不愿意看到,职场上有频繁流动现象,尤其对就业本来就处在劣势的女性来说,更加希望用人单位能够通情达理,给产妇有一个停薪留职的机会。
因此,笔者认为,“鼓励产妇停薪留职”确实是个明智之举,但是,如果要真正让制度落地生根,还有很多细节性的工作需要做。具体而言,就是用人单位在女性离岗后,其空缺岗位如何填补?如果是岗位可以空,工作要有人做,那么就应该给那些分摊工作任务的员工加薪。如果重新招聘人员,保留产妇岗位,那么也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付出一定的用人成本。笔者认为,对那些“鼓励产妇停薪留职”的用人单位,政府是否能在一定方面给予政策上倾斜,或是一定资金上的帮助,让其有更大的信心和决心把“鼓励产妇停心留职”政策落实好,执行好。
“鼓励产妇停薪留职”不仅是对女权在社会地位上的一种尊重和维护,而且对推动国家人口计划健康发展也具有深远意义。如果“鼓励产妇停薪留职”制度真能落地生根,那么不论是对家庭、对社会,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都不失为是一个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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