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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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1
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制订于2015年10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自然人)出资 设立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 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X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开发,XXXXXXXXX开发。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1.股东姓名:XXXXXXXXX
2.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3.认缴出资额:XXXX万元
4. 出资方式:货币:XXXX万元,占100%。
5.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号前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依据《公司法》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置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担任或由股东选举委任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由公司股东选举决定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兼任或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形式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聘任或选举委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由公司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6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章程没有规定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2
xxx电器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山东澳科菲商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xxx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厨房设备、西餐设备、家用电器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伍佰壹拾捌万元整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的姓名(称号):xxx
出资额:xxx万元整
出资方式: 个人独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 出资设立株洲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1年10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株洲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股东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xx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万元于xx 年 xx月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xx; 住所: xx。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xx ,以货币出资 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xx 年 xx月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经股东决定由xx 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经股东决定由 担任。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