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近代史人物梁启超的论文

2017-06-13

梁启超之于中国,犹如伏尔泰之于法国。处于社会大动荡、国家生死存亡之际的梁启超是那个大变革时期东方文化圈最耀眼的一颗明珠。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浅论中国近代史人物梁启超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论中国近代史人物梁启超的论文篇一

《浅析梁启超的自由思想》

【摘 要】梁启超之于中国,犹如伏尔泰之于法国。处于社会大动荡、国家生死存亡之际的梁启超是那个大变革时期东方文化圈最耀眼的一颗明珠。他致力于西方先进思想的中国化,力求通过对国人的思想改造,实现救亡图存的目标。“虽时代嬗变不得不然,然名实之间却不可含糊而过。”文章旨在从自由界限、个人自由与团体自由的关系、自由的类型三个方面,对梁任公的自由思想进行系统的阐述。

【关键词】梁启超;自由

一、自由界限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自卢梭慷慨激昂地宣告自由时代的来临开始,自由、民主、人权作为西方思想的三面旗帜也漂洋过海来到了中国。梁启超秉承了卢梭与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也将自由视为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人都拥有的天赋人权。

“自由之义,适用于今日之中国乎·曰: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

梁启超赋予了自由以一种普世性的价值,认为“(自由)不仅是个人生命存在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且完全适用于考察社会历史发展进程,西方近世之历史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看作是一个追求自由的历史进程。”在《论自由》一文中,他详细地列举了近代西方世界的争自由之世界大事,得出“由此观之,数百年来世界之大事,何一非以“自由”二字为之原动力者耶”、“ 欧美诸国民所以立国之本原也”的观点。

然而梁启超并不是宣扬一种绝对的个人自由,相反,他所提倡的是一种相对的、有界限的个人自由,是一种与团体自由相统一、并在团体自由中得以实现的个人自由。人虽然生来是自由的,但如果不加限制地行使这种自由,将会破坏和失去这种自由。

“自由之界说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夫既不许侵人自由,则其不自由亦甚矣。而顾谓此为自由之极则者何也·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

梁启超认为,自由从来都是有界限、有节制的自由,这表现在自由需要以不侵犯他人和团体的自由为行使的前提。然而个人自由的范围、对自由的限制却不是自始清晰明确的,这需要人们参照一种确定的、合理的标准对个人自由的界限进行衡量。而在梁启超看来法律就是这个标准,

“故真自由者必能服从。服从者何·服法律也。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束我自由者也。”

“文明自由者,自由于法律之下,其一举一动,如机器之节腠,其一进一退,如军队之步武。”

在这里,法律是作为自由界限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存在的。由此,梁启超将法律与自由联结在一起,将自由作为法律的基石与内在精神,将限制并维护自由作为法律的根本目标和使命。所以,梁启超所说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以公共利益和他人自由为行使界限的自由”。

二、团体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关系

梁启超接受和传播西方自由思想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寻找一条救亡图、富强国家的道路。这决定了他在宣传自由思想时,将自由思想作为社会改革的武器。这样一种工具性认识的价值观,也导致他的自由思想表现出强烈的现实关怀,更加关注于个人自由与团体自由的统一,并将团体自由及社会公共利益置于比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更高的位置之上。

“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斯二者盖有一定之比例,而分毫不容忒者焉。”

“然则自由之义,竟不可行于个人乎·曰:恶,是何言!团体自由者,个人自由之积也。人不能离团体而自生存,团体不保其自由,则将有他团焉自外而侵之、压之、夺之,则个人之自由更何有也!”

由此一来,团体自由就成为个人自由实现的基础与条件,要实现个人自由必须要先实现团体自由,团体自由也是个人自由的最终目标与最终归宿。梁启超的自由思想“强调了其自由思想的团体指向,真正的自由是一种文明的自由、服从的自由,强调群体自由和团体自由相对于个人自由的优先性”。

梁启超的这种团体自由优先于个人自由的思想是与其深含进化论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渐进科学观一脉相承的。他将人类的权利与自由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宣扬一种文明自由的时代观:

凡人群进化之阶段,皆有一定。其第一级,则人人皆栖息于一小群之中,人人皆自由,无有上下尊卑强弱之别者也,亦名为野蛮自由时代。其第二级,因与他群竞争,不得不与群中有智勇者,以为临时酋长,于是有所谓领袖团体者,出以指挥其群,久之遂成为贵族封建之制度者也,亦名贵族帝政时代。其第三级,则竞争日烈,兼并盛行,久之,遂将贵族封建一切削平,而成为郡县一统者也,名为君权极盛时代。其第四级,则主权既定后,人群之程序已巩固,君主日以专制,人民日以开明,于是全群之人共起而执回政权,名为文明自由之时代。此数种时代,无论何国何族,皆循一定之天则而递进者也。

在梁启超看来,中国正处于文明自由之时代,人们自愿并自主地结合成了社会和国家,并服从这一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与限制。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自由思想之上:个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自由,自愿地限制自己的一部分自由,并在此基础上与他人结合而形成团体、社会、国家,因此个人自由同样需要服从团体自由、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三、自由的类型

梁启超在综合考察了西方世界的民主自由制度与社会状况的基础上,对自由进行了分类,认为自由主要包括政治自由、宗教自由、民族自由、生计(经济)自由:

“综观欧、美自由发达史,其所争者不出四端:一曰政治上之自由,二曰宗教上之自由,三曰民族上之自由,四曰生计上之自由(即日本所谓经济上自由)。政治上之自由者,人民对于政府而保其自由也。宗教上之自由者,教徒对于教会而保其自由也。民族上之自由者,本国对于外国而保其自由也。生计上之自由者,资本家与劳力者相互而保其自由也。”

这样一种分类体现了梁启超的反对压迫、反对侵略、反对封建专制和帝制、主张经济自由的民主自由思想,同时这也是他将自由作为争取国家独立和完整、增强国家实力、实现救亡图存的工具和武器的必然结果。

在四种自由当中,梁启超又着重对政治自由进行了分析,将政治自由分为三个部分:平民对于贵族保持的自由、国民对于政府保持的自由以及殖民地对于母国保持的自由。

“而政治自由的思想精华又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凡一国之中,无论何人不许有特权;第二,凡生息于一国中者,只要达到法定年龄便享有公民资格,可以参与一国之政事;第三,凡人民自殖于他土者,可以任意自建政府,与其在本国时所享之权利相等;第四,人民欲信何种宗教,悉由其自由选择,政府不得以国教进行束缚与干涉;第五,一国之人有自立自治之权,不允许其他国家和民族来掌握自己的主权、干涉内政;第六,凡劳动者都应自食其力,地主、资本家不得用对待奴隶的方式对待他们。”

“今日无中国所最急者,唯参政问题和民族建国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梁启超从救亡图存的立场上宣扬一种相对的自由主义,淡化了个人自由的色彩,强调团体自由高于个人自由,个人自由需服从于团体自由。这是与其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也是与政治自治与民族建国需要团结全民族之力方能有成的现实境况紧密相联的。而其所提倡的平等参与政治的自由、民族自由独立观却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能人志士为了中国的富强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2] 成守勇.自除心奴始自由――梁启超自由思想析论[J].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

[3] 徐祥民,刘笃才,马建红等.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 李永华.个人自由到团体自由:密尔自由学说在梁启超思想中的演变[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12月.

[5] 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觞考[M].清议报,第100册.

作者简介:张仁强(1987.07- ),辽宁大连人,中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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