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绿色发展下的我国环境教育立法

2016-11-11

论文关键词绿色发展 环境教育立法 环保意识

论文摘要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破环状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全球绿色新政”和“发展绿色经济”的倡议。各国政府目前不仅要采取积极的环保政策来控制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同时,在恢复环境生态系统过程中提高社会中普遍成员的环保意识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积极开展环境教育,并以环境教育法制化予以保障,从而使全社会成员树立绿色意识,同时提高环保法律意识,在全社会中建立普遍的环保意识使绿色发展成为可能。

一、绿色发展的内涵

2002年,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发布了《2002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绿色发展,必选之路》,首次提出人口众多的中国应当选择“绿色发展”之路即“强调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统一协调”之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全球“绿色新政”的倡议,并于2009年4月公布了《全球绿色新政政策概要》,启动了“全球绿色新政及绿色经济计划”。2009年11月13日,在第二届“绿色经济与绿色责任”的中国绿色发展高层论坛上发布了《2009中国城市绿色发展报告》,会议对绿色发展的内涵做了具体的阐述:首先是生态环境响应,不能对自然系统结构与过程造成破坏,还要通过绿色的发展设计实现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其次是高效的资源利用效率;第三是城市居民可持续的消费行为;第四是城市生态环境良好、生态风险低,城市人与自然和谐;第五是人与人的和谐,城市社会平等不断进步。绿色发展是相对于传统“黑色”发展模式而言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目的都是为突破有限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制约,谋求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消耗的脱钩,实现发展与环境的双赢。①清华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认为:黑色发展是指高消费、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低附加值、低使用价值、低资源生产率的发展。胡锦涛主席在200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开幕式讲话中提出中国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绿色发展,意味着从政策上鼓励发展绿色经济,在自然系统可自行恢复的限度内发展经济,以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②

可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新政等都可以说都是绿色发展的应有之意。笔者认为“绿色发展”的要义在于“共赢”,即在现实中依靠技术进步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率,将环境与发展从对立与冲突关系转向共赢关系,在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过程中实现经济的不断增长,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如今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走绿色发展之路,已成为世界发展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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