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_山东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山东滨州的养老保险是有哪些政策的呢?现在最新的山东滨州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山东滨州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山东滨州居民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原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原来的两项制度,基本框架一致,但针对群体不同,政策内容也有差异。7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在全省范围内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方式和时间,由当地政府确定。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予补贴吗?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有以下几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75元。二是政府按“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原则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五、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六、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七、领取养老金待遇有什么条件规定?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八、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根据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九、个人账户由哪些资金构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十、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一、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滨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10月前全面启动
9日下午,滨州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大众网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滨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将于10月1日起全面启动。
参保范围: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根据政策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滨州参保事业单位是: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正在逐步转企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尚未确定类型的事业单位,凡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划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缴费比例:个人缴纳工资基数8%,单位按缴费基数20%缴费
小编了解到,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根据规定,现阶段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要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项目相对应,如住房、物业、取暖三项改革性补贴和以精神文明奖为主的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缴费基数。对纳入缴费基数的特殊岗位津贴,根据规定,凡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比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都要纳入缴费基数,其他特岗津贴暂不纳入。
基本养老金待遇与多因素挂钩,"多缴多得、长缴长得"
基本养老金待遇将由过去的按退休时点工资打折,改革为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真正体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不统一、"双轨制"的问题。
改革前后待遇衔接方式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
本次改革以2016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称为"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称为"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称为"中人",实行过渡性政策,尽量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地说,就是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依据"中人"退休时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中人"改革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里统一测算设定,将另行公布。同时,为了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原有待遇不降低。
获得特殊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将获一次性退休补贴
根据改革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其他人员,也按这一规定执行。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为:退休时本人月基本工资乘以提高的计发比例,再乘以180个月。
同时,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都不会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