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贷抵押担保难

2017-06-12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农村信贷抵押担保难,希望能帮到你。

农村信贷抵押担保难

一、国内农村信款抵押担保品创新综述

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国内很多省市已经开始试点农地金融,即用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做抵押发放长期大额贷款。根据权益的不同其具体形式有很多,如江西、云南、福建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辽宁、山东等沿海省份开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先河;四川广元等一些矿产资源丰富地区推出了采矿权抵押贷款;福建、宁夏等地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下面以两种比较典型的农地金融形式做一比较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出现是有其理论及现实基础的。从经济学角度讲,一切可以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权益都具有价值,那么,既然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能带来未来现金流,则这种未来收益权就具有价值,就可以用来作为贷款的有效抵押物。 从现实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具备了可行条件:农民对土地依赖的逐渐减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的日益扩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人口转移,大量农民开始从事非农产业,不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明显减弱。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当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式经营土地为主;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产业化、规模化成为农业的发展方向。我国人均GDP已接近2000美元,土地经营集约化的条件日趋成熟。并且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持续加大对“三农”投入与对农民财政补贴力度,一些企业种粮大户从事大规模农业生产投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农村土地承包规模扩大后,生产成本投入加大,承包户资金缺口较大,对长期大额融资要求迫切。这些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农地金融模式的成功运用,权益的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两方面的意义:一、农作物生产规模化,产生长期大额生产资金需求;二、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比较易于变现,使得贷款具有可行性。

国内部分省份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做法是在一个行政村(镇)成立一个“农户土地协会”,村民将自己所拥有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协会入股成为会员。入股的会员需要贷款时,首先选择几户加入了协会的村民和一名协会的常务会员作为贷款担保人,同时与协会和担保人签订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转让协议。村民在完善了抵押和担保手续后,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时,由协会再与信社签订总的担保协议,信用社审查完毕后与农户签订贷款借据并放款。这种方式既加强了贷款的还款保证又便利了农产贷款。

(二)林权抵押贷款

林权是权利人对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所以林权抵押贷款也属于农地金融。目前国内云南、重庆等多省市已有试点,归纳其模式主要有4种:

一是单户直接林权抵押贷款。即林权所有者直接以《林权证》提供抵押向农村金融机构借款。林农小额贷款一般都采取这种模式。该模式中间环节少,手续简便,融资成本低。二是农户联保贷款。指农村信用社结合农村信用村、镇的创建工作,借鉴农户联保贷款的做法,以林农联保的方式发放的贷款。该模式手续简便,且适合农信社发放贷款。三是林权反担保贷款。即农信社发放给借款人林主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将“林权证”提供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担保公司根据所担保贷款的金额收取一定的担保费。一旦贷款到期借款人未归还贷款,农信社有权要求担保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同时,担保公司有权根据反担保协议处置借款人“林权证”项下的林木。该模式金融风险小,但融资成本较高。目前,根据提供担保的单位不同,农信社该类贷款又可分由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中心、由按商业原则组建的担保公司和由信用建设促进会提供担保的林权反担保贷款。四是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大户或企业林权抵押贷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大户或企业,以其拥有的林权证向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这种模式较为简单,通常为股份合作林场等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大户或林业企业以其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的实体),经中介机构评估,并得到农村信用社,更多数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认可,而按一般商业抵押贷款申请而获得的贷款。

总之,农地金融的特点可以概括为:1)贷款抵押物是除土地所有权外与土地收益相关联的权益;2)取得的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即借款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3)贷款的目的是解决农民长期大额生产资金的需求。 农地金融有效的解决了农民因为缺少抵押担保物而无法获得长期大额贷款的问题,但除此以外,对于没有或缺少权益凭证的农户来讲,信用担保贷款模式的创新会有更强的适用性。

(三)协会联保贷款

由行业协会来牵线搭桥发放联保贷款,其模式是“行业协会十保证金+银行信贷”。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提到,要支持行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发展,这为这种模式的应用提供了政策基础。

协会联保贷款,是银行向协会会员发放的,由会员组成联合担保贷款小组,共同出资设立风险担保金,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简单来讲就是协会全体会员对本协会个体会员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武汉等地试点协会联保贷款,成立了粮油协会,花生协会等,其具体做法是: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一定数额的贷款风险担保金,协会将该项资金专户存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根据协会会员资产、资金回笼情况,对协会统一授信,确定贷款规模。协会成立会员联保贷款管理委员会,负责与银行协调联保贷款借还事宜和对联保贷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银行对联保贷款实行“总额控制”,协会对联保贷款实行“分户定额”,一年一定、周转使用。由于银行对协会统一授信,会员贷款时只需要提出申请,就能及时得到资金,缩短了贷款时间。由于不需要花费办理抵押、登记、评估等费用,又使会员降低了融资成本。

(四)借款者未来劳动抵押贷款

对低收入者来说,他们一般无力提供物权抵押,即使多人联保,担保人也是低收入者,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将会造成担保人的进一步贫困,使之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低收入者最终所拥有的自身价值,即劳动能力。

一般做法:以借款者未来劳动抵押作为还款保障,以政府提供未来劳动机会优先权的承诺作为借款条件。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在小额信贷中为借款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当借款人创业失败时,承诺人将为其提供优先的劳动机会。并代理贷款人扣缴借款人一定比例的未来劳动收入,直接转入贷款人指定账户,直到贷款偿清为止。

采用这种方式,对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而言,节约了原来的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资金,并且获得了廉价劳动力,以满足目前我国财政支出资金兴建的修路、治河、治沙、植树等采用大量简单劳动项目上关于劳动力的需求;对低收入者来说,可以放心大胆地借款创业。创业失败也可以通过未来几年的劳动收入还清贷款,然后重新申请贷款再次创业;对于信贷机构来说,贷款有了还款保障,即便贷款项目失败,最终也可以从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得到偿还。 二、陕西省农信社应用信贷产品创新应具备的条件 从前面分析的贷款抵押担保品业务创新可以看出,我省农信社要想借鉴并加以应用推广,从信贷管理的角度看,还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

(一)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大部分信贷产品创新的推出都是由政府组织牵头,制定规则。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措施不仅可以为推广一个信贷产品建立良好的制度及法律环境,并且可以提高农户贷款、还款的积极性。比如福建的林权贷款中,县政府规定由林业部门支付林业贴息,贴息1年。再比如,在未来劳动抵押贷款中,财政部门为借款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优先对其雇佣,这就对相关信贷产品的顺利推广产生了巨大作用。

除积极发挥政府作用以外,还应利用行业协会,担保公司来增强贷款的信用担保与保障。比如行业协会可实行授权制度。会员逐户对协会授权,在授权会员和授权额度内,任何一名会员要求借款,除借款会员必须亲自到信用社办理借款手续外,连保手续由其他会员授权委托协会代为办理,授权的会员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会员之间实行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会员贷款本息未还清前,其他会员不得假借退会逃避连带保证责任。并且,一旦去年的联保贷款不能还清,今年就不能继续贷款。

(二)33抵押 农地金融是以相关权益为抵押的贷款,农户对权益的占有权必须要有一个书面的证明,以证来抵押。这就需要由特别设立的权益登记部门或是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发证。2009年在全省开始的林权改革对确定林权权属非常重要。

(三)设立抵押物登记机构及程序

确定抵押物的范围与抵押价值。抵押物的登记要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并且统一抵押物价值的测算标准。

(四)建立相关权益的二级流转市场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等,为贷款到期时,银行变现抵押物实现信贷资金的回笼做好准备。假如二级流转市场不健全,抵押物变现难,会使信用社信贷损失风险极大增加。

(五)明确贷款的用途

因为农地金融融资服务模式主要是为解决农产土地种植养殖等缺少资金而创立,所以对资金的使用要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林权抵押贷款所贷款项只限于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协会联保贷款只能用于会员生产、经营性的流动资金周转。

(六)每一项新产品的推出必须因地制宜,要么依据本地的支柱产业,要么符合当地的产业化经营模式

不可盲目照搬。比如农地金融模式的应用,就需要找到当地农业的一些优势项目,使权益化抵押贷款可以大规模应用。这样关中的蔬菜、猕猴桃;陕南的茶叶、蚕桑、药材,油菜;陕北的小米、绿豆、荞麦、大红枣——这些特色农业属于省政府“一村一品”政策扶持的项目,完全具备集约化经营的条件和优势,农信社可以应用农地金融的创新模式对农户进行融资。

目前城市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很多机构纷纷将触角伸向农村金融市场,甚至东部沿海一些省份的外资银行在农村已经设立了村镇银行,这不仅表明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潜力,也说明了农村金融市场也势必成为下一步各金融机构必争之地。我省农村信用社更应扎根农村,抓住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的机遇,根据省内农村金融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模式,巩固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信贷抵押担保的特点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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