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扣分吗

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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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追尾事故扣分吗?

追尾一般不扣分,如果行驶中或追尾后有违章就会扣分。

1、不报警,自己双方能协调处理,或私了后各修各车,或走后面车的保险给前车修车,这都不需要扣分罚款。

2、如果报警了,是要被扣分罚款的,因为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车辆是不能移到路边的,这样就会对交通影响很大,同时占用了警察同志的时间,使用了国家资源,所以要被扣分罚款。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小刘于2013年8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购买了新车。国庆节载家人到深圳海滨游玩,因市区内高速路上严重堵车,不慎追尾前车造成四车连环相撞,交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购车时为新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后,原告投保车辆及事故中无责的第三方三部车辆共产生了维修费5万多元,原告将理赔所需资料备齐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原告持实习驾驶证上高速无相应驾龄人员陪同为由拒赔。原告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李琼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共5万多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基本为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查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否则投保人可主张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不生效。但在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实际情况中,大多数时候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并未实际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商往往通过在保费计算表、投保单等文件中直接印刷“投保人声明”的文字来宣称投保人确认保险人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只要投保人在此文件中签字,即表明保险人已履行解释说明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保险代理机构(汽车销售公司)在代办原告车险时让原告签订的《保险费计算表》的投保时间存在错误,保险公司要求代理机构对错误修正后由客户补签名,但原告并未签署内容正确的保费计算表。因此原告律师提出虽然在《保险费计算表》的下方不明显处有“投保人声明”的内容,但不能据此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实习期无相应驾龄人员陪同独自上高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在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汽车损失保险的条款中均没有将此明示列举为免责事由,但保险公司主张,该情形属于保险条款免责事由中约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该条款属于兜底性条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原告实习期独自上高速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李琼律师提出对本案关键证据,即原告购买保险时4S店让原告签字的《保险费计算表》存在重大瑕疵,该保费计算表所记载的投保时间并非是原告车辆的投保时间,因此不能据此证明被告履行了向原告解释说明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的义务。 二审法院部分采信了上诉人(原告)律师的意见,但因为原告实习期无相应驾龄人员陪同独自上高速是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第123号令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的新规定,原告存在违法行为,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原则原告的行为不应得到保护及认同。但原告在投保时保险代理机构提供原告签字的《保险费计算表》存有重大瑕疵,从解决个案角度,二审法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三分之一损失,二审调解结案,为原告挽回了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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