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会列入高考志愿专业吗 微商列入高考志愿专业始末
一则“微商被泉州理工职业学院列入高考志愿专业”的消息传遍网络。那么微商到底会不会被列入高考志愿专业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微商列入高考志愿专业始末,希望大家喜欢!
微商列入高考志愿专业始末
据网络上流传的一张截图显示,泉州理工职业学院已经将移动商务纳入高考志愿,而且明显标注此移动商务专业是偏微商方向。这张截图流传后,网络上有人猜测,这是否意味着微商要成为“正规军”了?要知道此前央视还曝光过“微商传销”的内幕。
2014年,自微商火爆以来,“黑面膜”、“假酒”、“欺诈”、“传销”等都与之联系在一起。而随着一则《央视揭秘“微商传销”:通过朋友圈炫富发展下线》新闻的出现,微商更成为众矢之的。
而对于此次微商传闻被列入高考志愿专业,部分网友表示,终于可以明目张胆拿手机上课了。但也有网友认为,改名叫职业培训学校比较好,叫大学实在对不起这个词。
微商会列入高考志愿专业吗
网友观点:
@郑巍同学:移动传销,与时俱进…
@函数反函数:可以明目张胆地拿手机上课了。
@臭家门:微商,已被列入高考志愿专业这至少说明两点:1.微商已经是主流的商业模式;2.微商就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我想说的是:跟大学老师学4年,不如跟我们实践4个月!
什么是微商?
所谓微商,就是利用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进行商业运营的模式。微商包括个人运营的C2C微商和公司企业运营的B2C微商,依托于社交关系和熟人经济实现发展。以手机做为主要创业和商业就业工具,并且能通过此项收入达到最低收入标准和要求的新职业形态和职业。通俗的说,微商就是在移动端上进行商品售卖的小商家。
微商成危商
微商自2014年火爆以来,一直备受质疑,“黑面膜”、“假酒”、“欺诈”、“传销”等出现在微商生涯中。
央视揭秘“微商传销”
随着一则《央视揭秘“微商传销”:通过朋友圈炫富发展下线》新闻的出现,微商成为众矢之的。
央视报道称河北微商严女士介绍说,她之前通过同学的朋友加入微商行列。严女士拿了6000块钱的货,由于这种面膜没有名气,而且价格比普通面膜还贵一些,尽管严女士把微信里所有认识的人都推销了一遍,但还是没什么销量。她算了笔账,两个月卖出去10多盒面膜,扣除打折因素,每盒赚50元左右,最后她两个月的纯利润只有六七百块钱,时间精力都搭进去不说,算上没卖出去的货,还赔了将近两千。
严女士的上线随后跟她道出了其中的玄机:真正赚钱的不是靠零售,而是靠发展下级代理商,而手段,就是造假和炫富!同时,上级代理还教她,订单也是可以造假的。通过这个“订单生成器”软件,你一天说自己发了多少快递订单都可以。
最终,严女士的表妹被成功发展为她的第一个下线,但她越来越痛恨这种骗人害人的赚钱伎俩,最后决定放弃。严女士说:“她说你下面发展底下的销售人员,你再让他们去发展人,就是这样。我不想再发展下线了,我感觉这样的话违背良心。我不适合说这个谎,你撒一个谎就需要很多的谎去圆,很累。”
调查:部分微信营销形似传销
其实,微商一直以来就被各种争议所包围,营销方式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监管,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的这几种情况,虽然和传统的传销不尽相同,但怎么看都有点传销的影子。
微信中疑似传销的营销模式普遍采用分级代理制度:
1.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
2.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而最高等级的代理商则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
3.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
互联网+法律报告聚焦“首例微信传销案”
5月11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获悉发布《2015-2016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upload_data/flbg/20152016flbg.pdf)。报告发布了“年度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其中首例微信传销案入选。
交59800元代理费,每天只要转发微信营销课程,拉更多人来听课,就能月入百万,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上劳斯莱斯。前不久,这个微信传销模式的始作俑者、所谓的“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微博),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押上法庭接受审判,这也是国内发现的首例微信传销案。
被告陈志华只有中专学历,却自称“亚洲催眠大师”开门授课。陈志华打着“微信营销、月入百万”的口号,以手机微信为平台,陆续在上海、杭州、广州、北京、长沙、南京等十余个城市组织非法传销。陈志华把这种传销伪装成微信营销、免费授课的形式,凭着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和以假乱真的表演,吸引了众多拥趸。从2013年1月到2014年3月的15个月内,累计有329人共交了4615364元给陈志华。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志华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10万。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
该案实质上是以微信为传销工具的传销犯罪案件,分析该案,我们既要看到传统传销的特征与模式,也要认识到在互联网背景下,传统传销的隐蔽性。
通常传统传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通常这种加入还伴随着交纳费用或认购价格虚高的产品;
2、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
3、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其直线下家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直线的二级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
4、编造暴富神话。
5、人身强制性和洗脑:对加入传销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同时伴随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
但从本案情况来看,由于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传销,显得人身强制性、洗脑、严密网络等传统辨识度较高的传销特征并不凸显,但这并不意味该等行为便不构成传销。判断是否为传销不应仅凭经验判断,还是需要回归法律的规定。
《刑法》第224条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的界定如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在结合法条规定下,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则是从立案标准出发,判断人数是否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是否在三级以上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微商势危,2016当各大微商团队纷纷陷入传统渠道的顽疾,压货、串货、产品质量、偷税漏税,微商势危已成定局。
先天的缺乏监管、缺乏法律保障,微商与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游离于法律界定之外,当消费者与微商运营者产生消费纠纷、产生质量问题,会出现投诉无门,维权成本过高。在现有的我国法律框架下无法解决相关的纠纷,微商容易成为“法外之地”,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按照我国的税收制度,微商的经营者是否应当缴纳相关的税费;如何缴纳;缴纳后所增加的成本是否会破坏整个微商的价格体系、其市场能否保持都将是今后所有互联网法律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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