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巴西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实践与启示论文

2016-12-01

广义上的金融服务,是指整个金融业发挥其多种功能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的现代金融制度建设,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巴西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实践与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巴西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实践与启示全文如下:

金融包容,就是要为处于正规或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阶层提供机会,使得遭受金融排斥的小微企业、低收入人口等弱势群体,能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和足够的金融产品。多年来,巴西政府积极推动代理银行等各项普惠金融措施,大大拓宽了金融系统的覆盖面,使巴西民众享受到了普惠金融带来的便利。融系统资产总量的81%。他们通过多样化的分销渠道,使其经营活动覆盖了欠发达地区。信用合作社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传统银行相比,其投资决策主要是区域性的。近50%的信用合作社位于东南部,大约有30%在南部,东北、中西部和北部地区占比分别为10% . 9% .6% .通过小额信贷推进普惠金融的小微企业信贷公司(SCM EPPs)也集中在东南部和南方。

一、巴西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实践

(一)巴西银行机构分布状况

金融系统的覆盖面可以用金融机构的分布来衡量。巴西央行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小微企业信贷公司(SCM EPPs)。这些金融机构总部的地理分布粗略地反映了国家的财富分布。从区域分布看,巴西东南部和南部的金融机构总部分别为1270家和581家,分别占全国总数的55%和25%;而北部地区只有91家,仅占全国的15%。

(二)巴西金融服务的分销渠道

巴西金融服务的分销渠道主要有以下儿类: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服务网点(PAB)、电子服务网点(PAE)、高级服务网点(PA A、国内代理商(Corresp).信用合作社(co-ops)以及合作服务网点(PAC).

巴西的分销渠道(服务网点)的安装和运营不需要央行授权,只是提前通知其关于操作限制的规定。各种分销渠道(服务网点)的功能如下:

PAB(银行服务网点)一一是全能银行、商业银行、储蓄银行的附属网点。PAB只能安置在政府机构或私营公司,并提供所有服务机构被授权提供的服务。

(三)巴西市镇接触金融服务的渠道普惠

金融的发展离不开银行服务网络在偏远地区的扩张。如今在巴西没有哪个市镇接触不到金融服务。金融包容的改善,尤其是金融系统的可得性,与这个国家不断增长的代理商数量密切相关。雇佣代理商提供服务,减少了金融机构的成本,有助于提高其国内竞争力,也扩展了服务人群。这种低成本的营销渠道使金融机构的触角延伸到一些偏远市镇。在那里,倘若没有代理商,人们就无法接触到金融服务(在巴西有3%的市镇只有代理商这一种金融服务渠道)。

巴西的金融服务渠道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银行网点,包括银行分支机构、高级服务网点、银行服务网点、电子服务网点;二是代理商;三是合作点,包括合作社和合作服务网点;四是其他渠道,包括SCM和小额信贷服务网点。在全国206个只有一种类型的金融服务渠道的市镇中,176个只有代理商,30个只有银行网点;大约有60%的市镇只有一种或两种类型的服务渠道,而在有两种类型服务渠道的市镇中,绝大多数是银行网点和代理商的组合。这说明,代理商是巴西主要的服务渠道。而只有代理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市镇都集中在东北部和北部巴西经济最弱势的地区,有三种或四种不同金融服务渠道的市镇主要集中在南部和东南部的情况表明,代理商在偏远贫困地区的作用更为明显。

二、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状况

巴西和中国都是新兴市场经济体,两个国家都存在贫困人口金融服务不足、农村金融覆盖率低等问题。截至2013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约为20.9万个,按人口维度计算,每万人拥有的银行机构网点数约为2.2个,高于巴西1.W的水平,但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W。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目前中国仍然有大部分人口没有被传统的金融服务渠道有效覆盖。从普惠金融指数(IF D看,仅有北京、上海、浙江和天津吐省区处于高普惠金融区间,占全国的12.9%;仍有15个省区处于低普惠金融区间,占18.1%。

从微观层面看,我国在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方面,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农村金融成本高、网点少、基础薄弱;中小企业仍然存在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社区类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在新技术革命冲击下,一些金融业务创新还不够规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等。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网贷、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络保险等新兴金融业态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数十年来,以大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市场竞争不充分,普惠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盈利模式还需要有新的突破。

三、启示与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覆盖广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网络

巴西通过整合多种社会资源的方法,为广大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渠道,很快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范围,为我国建设普惠金融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应大力发展服务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社区银行、金融便利店、自助银行等新型网点模式;同时,继续发展类似村镇银行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借鉴巴西的代理银行经营模式,通过金融便利店等现有资源规避传统物理网点高成本的缺点。在不具备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条件的边远地区,通过设置转账电话、汽车移动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多种形式的电子服务渠道,以及推广应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手段,让农民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信息查询、小额取现、转账汇款等金融服务。

(二)合理发挥商业银行在推进普惠金融方面的作用

首先,从参与层次方面看,商业银行不但要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点,努力在网点覆盖范围上达到“普惠”的要求,还应该关注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对现代化、新型金融服务的需求,通过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广泛开展深层次、高水平的合作,将更多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入这些地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持与促进作用。

其次,商业银行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到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来。与传统的高成本的网点扩张相比,商业银行所选择的参与方式应侧重于项目化和间接式。例如,通过资金批发业务,为偏远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帮助他们扩大业务规模,覆盖更广阔的地区和更多的客户;也可以协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接入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支持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地区的支付服务环境;还可以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在现有的经营体系以外,培育适合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经营体系。

(三)逐步放宽对非银行机构和网点代理金融业务的限制

世界银行援助贫困人口咨询委员会的研究结论表明,开明的金融监管对银行业务代理商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巴西央行对代理银行逐步放松监管的实践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巴西当前的法律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和其他巴西央行授权经营的机构与公司签订合同,建立代理关系,而无论代理商是否是SFN的成员。代理商的服务包括提交开户申请,存款账户的收支、接收和提交贷款申请,进行债务催收服务以及接收和提交信用卡申请。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委托代理商开展金融服务,应首先取得巴西央行的授权,并应向中央银行报送代理业务的范围和区域,以及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对代理商网点的业务安全性负责;代理商的营业网点和雇员应遵守保密方面的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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