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之后公司股东如何分红_公司股东怎样分红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公司的股东是如何进行分红的?有什么分红的方法吗?小编为你带来了“公司股东如何分红”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股东应如何分红?
股东分红,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的约定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关于前述问题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理解:
(一)股东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
1、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应依公司审计报告为据;
2、程序条件:公司应合理制定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并召开股东会会议对该具体方案形成股东会决议。
(二)股东利润分配方式
1、法定方式
法定方式,是指《公司法》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所规定的方式,即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所谓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利润的原则,有助于明晰股东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2、约定方式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照法定方式分配利润,而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即可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但须注意的是,该约定的模式必须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三)股东利润分配的司法救济
1、股东会违反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股东会应严格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利润分配,若股东会违反该法定顺序,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在公司连续五年持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若公司作出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对该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仍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该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不分红股东怎么办
案例: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共同投资1亿元设立某地产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8%、27%、25%、10%,某地产公司成立后,先后开发了某小区,某地产公司累计盈利上亿元,2010年,王某、赵某两人希望收回投资,多次要求某地产公司分红,但张某李某总以投资新项目为由多次在股东会上否决王某、赵某的分红议案。王某、赵某两人很不满,问他们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权?我们先了解下股东分红的条件与程序。
一、关于股东的分红权。
分配股息红利(俗称“分红”)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4条和第35条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等权利;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二、股东分红条件和行权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4、35条之规定,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然而,公司分红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关键的是分红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批准通过。换言之,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体如下: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上述王某、赵某两人要求某地产公司分配红利,前提条件是某地产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因某地产公司已赢利上亿元,这个前提已经具备。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在某地产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某地产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分红决议,及时支付给股东红利。
在本例中,如果某地产公司股东会没有通过分配方案,王某、赵某等股东就无权请求法院强制某地产公司分红。
三、小股东分红权受侵犯的救济途径。
本例中,由于张某李某股东的阻挠,使王某、赵某的分红议案无法获得股东会的通过,导致王某、赵某等小股东长期不能享受公司分红。对此,王某、赵某等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实施司法救济。
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届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王某、赵某两人与某地产公司协商,如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地产公司收购你的股权。股权收购应当要评估,因公连年赢利,公司资产应远高于当年投资,公司收购后,股东的获利很高,相当于分到红利。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王某、赵某等股东按下列步骤维权:
一,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该阶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到以下证据,并对拟采取诉讼行动的进行全面、客观的法律风险评估。
1、收集到某地产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财务报表,确认某地产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收集到某地产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某地产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二,启动诉讼前必要的前置程序。
在掌握事实证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后,启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力争通过有关分红的董事会决议;然后再提议召开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三,瞄准时机,启动诉讼程序
1、若某地产公司股东会已作出有效决议,某地产公司未履行决议,则贵公司可以某地产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地产公司支付红利;
2、若认为某地产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之决定无正当理由,且明显构成对小股东分红权之侵害时,小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项不予分红之股东会决议,力争重新通过分红之决议。
3、若王某、赵某等股东的上述请求被法院驳回,王某、赵某等股东还有一条途径进行救济,那就是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在某地产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下,王某、赵某等股东等对公司不分红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地产公司回购其股权,退出某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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