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重启国债期货交易的思考与建议
国债期货属于利率期货的一种,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避险工具之一。我国早在1992年就推出了国债期货的试点交易,但因为市场条件不成熟,国债期货交易出现了严重问题,历时不足三年就草草收场,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时隔18年后,国债期货又有望重新回归市场。文章结合当前中国的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对我国能否顺利重启国债期货交易做出研判,并对我国重启国债期货交易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国债期货是以政府债券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债期货作为一种成熟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已经成为全球最主要的金融期货品种。早在1992年,为了活跃国债现货市场,我国就曾推出过国债期货试点。但由于合约设计的缺陷、监管不完善等原因,国债期货交易爆发了一系列违规操作事件,导致被证监会叫停。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趋成熟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重启国债期货交易的呼声日益强烈。2012年2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启动了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经过为时一年多的试运行,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基本完备。
1 我国现阶段重启国债期货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国债现货市场发展已较为成熟,但仍存在不足。从国内外发展国债期货的经验来看,国债期货的推出和发展需要有成熟的国债现货市场作支撑,从市场规模来看,我国国债自1981年恢复发行以来,国债市场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债发行规模及国债余额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2012年,我国国债余额约为7.8万亿元,较1990年增长了86倍,国债容量已非常庞大。从国债发行方式和品种期限结构来看,目前,我国财政部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国债市场化发行机制,并对多个关键期限的国债品种采用定期滚动发行制度,形成了长、中、短期相互搭配的12个期限结构,使得我国国债连续期限的收益曲线初现端倪。从国债现货流动性来看, 2011年以来我国国债现券换手率逐年提高,但与发达国家市场相比,差距仍十分显著。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国债期货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国债现货价格——利率的自由浮动。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2012年6月,央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金融机构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的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1倍,下限则为基准利率的0.8倍。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同时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至此,我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贷款利率已初步实现市场化,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为国债期货的推出奠定了基础。
监督管理框架已经基本健全。经验表明,在合理的制度规范下,国债期货的基本功能才得以有效发挥,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的平稳运行,说明我国期货市场上实行的如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是行之有效的。在市场监管方面,证监会对市场检查、关联账户认定、异常交易认定、交易专网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建立了市场运行的预警、监测和监控,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机制,为重启国债期货交易提供了比较坚实的制度保障。
2 政策建议
我国现阶段重启国债期货交易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国债期货交易相对于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而言要更加复杂,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监管者都需要慎重对待。本文也提出几点政策建议以作参考。
进一步完善国债现货市场。国债期货作为一种衍生金融产品,其发展都离不开发达的现货市场的支持。我国国债现货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颇具规模,但是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应当继续扩大国债现货规模,优化国债期限结构。政府未来应该定期,均衡以及滚动地发行国债,增量发行长期和短期国债,完善我国国债的收益曲线;另一方面需要打破市场分割,提高国债二级市场流动性。今后,监管机构应通过技术手段消除交易上的壁垒,实现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的自由交易,提高国债的流动性。
加强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是国债期货市场有序运作和健康发展的保证。我国在推出和发展国债期货时,应当借鉴国外成熟期货市场的管理经验,构建一个由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和行业协调组织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证监会作为监管体系的核心,应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交易所作为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中介,应自觉遵守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设置合理的交易规则,并对交易所内的所有交易活动行使监督、管理以及保障等职能;期货行业协会作为监管部门和从业者间的纽带,应协助政府部门工作,维护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对于维护期货市场稳定、确保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及推动期货市场国际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也成为判断期货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当前我国期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比例过低,现阶段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国内应及时出台各类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规定,比如,明确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的内容条款及参与方式,立法明确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基金试点业务及相应管理办法等。另一方面应渐进地为金融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松梆。目前,我国国债的持有者主要分布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基金公司等机构。应该鼓励这些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使其成为我国国债期货市场上的交易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