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告知不充分是否侵犯病人知情权

2016-12-02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院与知情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院告知不充分侵犯了病人知情权

案例回顾

患者李某某,女,62岁,主因上腹部胀满5年余,加重伴纳差消瘦1月,于2014年6月3日入住山西省直某医院消化科。入院诊断:痞满、脾虚湿阻气滞;胃体粘膜下隆起待查;胃息肉、慢性浅表性胃炎、胃下垂;胆结石、胆囊炎;子宫全切术后。

完善相关检查后,参照外院超声内镜“胃黏膜下肿瘤(间质瘤可能)”提示,于6月6日8:30行电子胃镜下射频消融术,胃体前壁2个小息肉,用射频凝固气化治疗;后壁粘膜下隆起肿物由于为广基隆起,且表面光滑,活动度大,用圈套器套切数次不成功,选择用射频凝固气化治疗,拟以热效应达到对粘膜下隆起肿物治疗的目的。

2014年6月9日患者自觉症状未缓解,对胃体后壁粘膜下隆起肿物没能一次性套切不满意,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

2014年6月23日9:00患者离院回家。6月27日医院再次通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并建议转院治疗,遭到患方拒绝。鉴于患者自行离院已超过96小时,该科室向医务科汇报情况后,根据原卫生厅相关规定,由医务人员为该患者办理了自动出院手续。

医院告知不充分是否侵犯病人知情权

纠纷焦点

患方认为医院存在以下过失:

1、术前院方与患者及其家属没有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时其家属还在赶往医院的途中。术后第10天在其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让没有文化的患者本人补签术前告知及同意书;

2、术后未让患者家属看验切除下来的胃息肉,且未做病理切片,院方存在医疗缺陷;

3、手术大夫隐瞒病情,没有如实告知手术情况。患者是通过6月9日上午在科室查房的过程中,通过另一位大夫了解到其胃体后壁粘膜下隆起肿物并没有切除。

医方认为不存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院方认为,术前分别由科室主任、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及胃镜、胃镜超声等相关检查结果与患方沟通了准备采取的手术方式,患方不同意开腹及腹腔镜等外科手术治疗,选择胃镜下微创治疗,该患者及其家属知情并同意,不存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问题。

调解过程

应医患双方申请,省医调委介入调解工作。省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律师及医患双方对此案进行了医学技术评估和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结论为内镜下诊断明确;有微创手术适应征;未完善术前书面知情同意书;微创术后未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由此,医方承担对等责任。在经过反复调解和双方协调沟通后,终使本案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并于2014年8月27日签署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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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的五权说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

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故笔者比较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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