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权变更
导语: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相关内容,希望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
离婚子女抚养权变更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需要,并且同时也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断的。不管男女出于什么目的离婚,而子女终究是无辜的。因此,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原因,对于因为子女产生了抚养权纠纷后终究应当有一个好的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建议可以等到孩子年满十周岁后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如果孩子一直跟着你们生活,且年满十周岁的孩子明确表态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话,你们取得抚养权的概率很大。
当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会将对子女的安排放在要求婚姻关系解除后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但是,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一些客观的情况时,这就包括一方不能抚养子女,或者一方认为自己条件优越,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抚养就成了一个应当解决的问题。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另一方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离婚后有哪些条件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必须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作出妥善处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可能重新引发直接抚养子女的争议。
一、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原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只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就应准许。由于本案中的女方刘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且尚未治愈,因此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可进行协商,只能走诉讼程序。
(2)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条件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还要说明的是,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另一方长期不允许您探望孩子,剥夺您的探望权,严重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这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总之,当双方或者是子女的某些情况与离婚判决时的情况发生了足以影响孩子的利益要求时,可以变更抚养权。
【案例分析】:
相关案例
2002年2月,王某和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了,他们协议约定:孩子(1998年3月1日出生)随陈某生活,生活费由王某承担。但是陈某将孩子托给父母照看,自己外出打工去了。王某认为陈某无法照顾好孩子。2003年2月5日,王某到陈某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和户口迁移,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当日下午,孩子
哭着要找王某,陈某将孩子送到王某处就离开了。2月6日,陈某外出打工,而且陈某父母一直也没有把孩子领回。2003年2月8日,王某打电话告诉陈某父母,为了孩子上学,要把孩子的户口迁到他那里。因为陈某没有给孩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2003年6月,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孩子随他生活。
离婚了,子女的抚养关系也确定了。但是如果想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该怎么办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的如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4)项规定,依法判决变更王某与陈某对孩子的抚养关系,孩子随王某生活。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孩子抚养关系该不该变更?虽然王某和陈某离婚的时间不长,不足两年,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关系没有明显变化,但由于离婚后,陈某将孩子托给父母照管,自己在外打工,这必然造成对孩子的教育、监护等不利。陈某将孩子送给王某后,一直在外打工,在王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前,从未看望过孩子,也未要求接回孩子,而且孩子在王某处生活没有不利其健康成长的情形。因此,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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