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公司材料,2016如何注册公司

2017-03-02

申请注册公司的材料大家清楚是指什么吗?现在如今进行注册公司?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公司”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册公司需要的准备材料

1、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

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

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有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办理资质或许可证)

如何设立新公司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公司设立申请人材料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由此可见,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四、公司登记

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拟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内容

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股东的出资方式大致可以分两大类:

1、货币形式;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

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他们的特点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约定方式、出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要作合理的规定。还有就是在出资不及时或者未出资等违约行为,在章程中要作明确规定。

合理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法》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赋予了公司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规定的过程中,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造成股权转让难以进行或者根本不可能进行,更不能明确禁止股权转让,否则都是无效的。还有就是在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条件,不然也是无效的。所以,在限制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有效。

避免制定无效条款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在章程中会约定这些条款,例如“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股东因离职、退休,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收回股东持有的股权。”、“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等这类规定皆是无效的。

因为股东的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只有股东本人有权自由处理该股权,其他任何机构、个人都无权处分或剥夺的。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在公司章程中最好不要约定这类条款。

明确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

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股权收购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司文件上记载着自己的名字的人。这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往往会产生纠纷,那么如何认定他们的股东资格并确认谁享有股权就变的非常的重要。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为了回避这类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解决,以回避法律风险。

明确股东继承

《公司法》规定,股东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有资格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股东不接受通过继承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做出约定。

公司的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所以在制定时一定要考虑到是否合法、有没有可操作性,还有就是尽量全面,对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尽量通过章程进行约定,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发展。

企业名称电子核准的程序

一、预先核准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由总局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总局通过该系统发放《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内资)》(不盖公章)给企业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咨询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有关规定,确认具体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核对告知书有关信息、确认本机关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2、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既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其审核与打印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内资企业办理。现场申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后,由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已核调整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部分调整(简称已核调整,下同),可以延长一次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核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由于已核调整导致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向改变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4、档案保存

预先申请核准后,在网上注册系统中自动生成申请书、审核意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外资企业申请材料和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材料等,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二、变更核准

1、变更申请及核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报总局核准。总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机关已经建立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可以视同省登记机关,直接向总局申报。

总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将核准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从网上注册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企业。

2、档案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核准的有关变更核准过程信息,在网上注册系统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从网上注册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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