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降级处分决定书

2017-06-15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降级处分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降级处分决定书范文一

关于解除任宏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任宏,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陕西西安人,大学文化,无党派。1982年1月至1984年9月在陕西延安地区交通局工作;1984年9月至1992年9月在陕西省公路局工作;1992年10月至今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工作,现任工程质量监督室监督员。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2014年7月10日任宏因受贿错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任宏的行政降级处分已于2016年7月10日到期,在受处分期间,任宏能改正错误,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按期解除任宏的行政降级处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1月21日

行政降级处分决定书范文二

关于给予刘佳爱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

刘佳爱,女,汉族,1971年5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2005年4月入党, 1994年7月烟台师范学院本科毕业后分配到我校外文系公共外语教研室工作,1996年12月到外语教研部任教,2005年1月聘为副教授。

2004年刘佳爱以口头协定的方式,将其在曲阜校区的住房(北区32-3-5)擅自出租给继续教育学院2003级研究生王青居住。在学校对违规住房进行集中清理期间,未向单位报告,隐瞒其违规出租住房的事实,违反了《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清理违规住房,优化教职工居住环境的意见》(校发[2006] 11号)的规定,在全校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上级和学校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刘佳爱行政降级处分(降低两个工资档次),扣发2006年校内基本岗位津贴。

二○○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降级处分决定书范文三

关于给予孙毅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

时间:2002-12-06 作者:青民办 [204] 浏览次数:13556

孙毅,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庆阳地区西峰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参加工作,1978年入党,1986年1月任省民政厅安置农场副场长,1986年7月任省民政厅安置农场场长(正科级),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职。

孙毅,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庆阳地区西峰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参加工作,1978年入党,1986年1月任省民政厅安置农场副场长,1986年7月任省民政厅安置农场场长(正科级),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职。

一、孙毅同志主要错误事实

1993年3月1日,孙毅在省民政厅江西沟安置农场担任场长期间,以江西沟安置农场的名义申请贷款,从共和县农业银行江西沟营业所贷款10万元,贷款理由是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生产费用。1993年3月1日孙毅将10万元贷款的手续办好后,当日从江西沟营业所436帐户转入江西沟安置农场43123帐户,同日又从安置农场43123帐户转入江西沟安置农场驻西宁办事处的617013帐户,3月15日孙毅将10万元贷款私自作主从驻宁办事处的617013帐户转入同德县物资站驻西宁采购站李有旺的437024帐户,借给李有旺使用,此款进入同德县物资站驻西宁采购站李有旺的437024帐户后,李有旺将这10万元和自己帐户上现有的10万元共20万元于1993年3月17日从采购站的437024帐户转入省民建综合物贸公司的3-26102420帐户用于购买钢材,因钢材质量问题双方没有成交,省民建物贸公司于1993年4月23日从20万元中扣除原先与同德县物资站驻西宁采购站发生业务时欠款3541元后,将剩余的196459元转退给同德县物资站驻西宁采购站李有旺。1993年5月31日,李有旺将437024帐户上的199451.10元转给了贵德县物资站驻西宁采购站的437150帐户,此款用于给贵德县物资站还债。省民政厅安置农场场长孙毅在办理转帐、借款手续后一直没有将转帐支票存根交本场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不知道此款去向。直到1994年3月孙毅离任场长时才将借款给同德物资站的事告诉了后任场长杨伟,农场财务于1994年3月才作了10万元的支出帐。1997年8月,此款无法收回。由于贷款期限已到,无法还清共和县农业银行10万元贷款,农行将安置农场诉告法院。共和县人民法院已将安置农场机械设备查封,影响收割。后任场长杨伟从省民政厅借款10万元还了农行江西沟营业所的贷款,李有旺于1994年1月1日以同德县物资站的名义给孙毅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此借款至今未还。

2001年12月6日共和县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属数额较大,立案侦查,12月13日将孙毅刑事拘留,12月26日孙毅被依法逮捕。2002年1月11日取保候审。

2002年9月23日共和县检察院以共检刑不诉(2002)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孙毅不起诉。

二、孙毅同志所犯错误的性质

综上所述,孙毅同志在安置农场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凭个人关系,私自作主将10万元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生产费用的贷款挪作他用,借给李有旺搞营利活动,并且多年不还,犯有挪用公款错误。

三、处分决定

孙毅同志所犯错误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错误,本应从重处理。鉴于案发前孙毅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认错态度较好,并将本金10万元及利息65494.01元全部退清。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号令)第六条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监发[1989]24号)第十条第1项规定,经2002年11月29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毅同志行政降级处分。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