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金融论文

2017-05-26

金融的本质是价值流通。金融产品的种类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外国金融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外国金融论文篇1

新兴市场金融部门外国直接投资问题研究

一、引言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实体 经济 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FDI) 问题 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少有学者关注 金融 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Financial Secto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SFDI)。这主要是因为此前FSFDI的规模太小,因而一直未能引起重视。此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球FSFDI的数量特别是流向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FDI的数量迅速增长,一些外国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如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CGFS)于2004年3月发表了一份题为《新兴市场经济体的金融部门外国直接投资》的报告,该报告探讨了此前10年新兴市场经济体FSFDI的有关问题。同年,该委员会在汉城、墨西哥城和华沙分别组织了三场专题研讨会,以深化对该问题的 研究 。此后,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FDI问题得到了国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导致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FSFDI将对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部门产生哪些 影响 ?新兴市场国家在吸收FSFDI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鉴于 中国 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都已经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因此,认真研究这些问题不仅具有 理论 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

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FSFDI在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较低,并且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之间的对流,而流向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FDI数量较少。此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球FSFDI总额大幅增长,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吸收的FDI数量迅速增加。如中东欧转轨国家在银行体系改革过程中大量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流向中东欧国家金融部门的FDI迅速增加;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之后,以西班牙为代表的西欧国家和美国开始大幅增加对拉丁美洲国家金融部门的FDI;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一些东亚新兴市场国家也开始在银行市场逐步引入境外投资者。从数量上看,在1990年至1996年这一时期,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吸引的FDI总额仅为60亿美元左右;而在1997年至2001年这一时期,该数额增加到700亿美元,其中仅2001年一年便达到200亿美元。笔者认为,新兴市场国家FSFDI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

第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是导致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迅速增长的直接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大大加快,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之间的经济依存度不断提高,导致新兴市场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数量大幅增长。发达国家的大银行由此也纷纷加大了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以便继续为本国的跨国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即所谓的“跟随客户”(follow thecustomer)策略(Williams,2002)。这是早期的也是较有影响的对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理论解释。从实践上看,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部门FDI的迅速增长得益于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如欧盟东扩)的不断加快;而拉丁美洲国家金融部门FDI的迅速增长则得益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组建和以美国为主导的构建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努力。

第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兴市场国家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加快金融自由化进程,进而解除了境外金融资本进入其金融部门的政策性障碍,使FSFDI的大规模增长成为可能。90年代初期,中东欧转轨国家普遍进行大规模的银行不良资产清理、注资以及面向国内的私有化,但这种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成本高昂却收效甚微。90年代中期以后,这些国家逐渐开始放松金融管制,在银行改革过程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并最终选择了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拉丁美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在90年代中期之后也大大加快,主要表现为放松金融管制和开放资本账户;东亚新兴市场国家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也逐渐开始向外资银行开放本国银行市场。这些举措消除了国际金融资本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政策性障碍,提高了大型跨国银行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积极性。

第三,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对利润的追求和在全球范围内拓展业务的需要是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市场的内部整合,使其国内金融市场日趋饱和,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逐步缩减。为了寻求更大的资产规模(避免被其他金融机构并购)和开拓更广阔的市场以增加盈利能力,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加大了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George Clarke等(2001)指出,(新兴市场国家)非饱和的、欠发达的以及低效率的金融市场能够为外资银行带来较高的收益和良好的 发展 前景。此外,这也是其获取规模经济收益和在全球范围内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虽然有学者(Amihud等,2002)认为,FSFDI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分散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其潜在的收益可能被新的经营风险抵消,以及FSFDI是否能够提高外资银行的效率也值得怀疑(Berger等,2000),但一般认为,FS-FDI能够提高外资银行的资产多样性并有利于其在全球范围内分散经营风险,同时可以获取规模经济的收益并提高经营效率。

第四,通讯技术的进步、信息 网络 的普及与跨国 交通 的便利降低了FSFDI的信息成本,从而更加有利于跨国金融机构的组织和管理。Farouk(2004)指出,信息成本是影响FSFDI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地理距离和文化差异对信息成本的影响最大。Buch(2001)的研究也表明,地理距离一直是外资银行在进行跨国投资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90年代以来, 科学 技术的进步,特别是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和跨国交通的便利大大降低了由地理距离带来的信息成本,而且信息网络在新兴市场国家的日益普及,也有利于外资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行(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和信息分享,从而使其母行更容易提高组织和管理的效率并获得规模经济收益。

三、FSFDI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影响

1. FSFDI对资本分配效率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一般认为,FSFDI会强化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的竞争,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大量的经验研究证明,外资银行的进入能够有效地降低东道国(Host Coun-try ,在本文中指吸收FSFDI的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的运营成本并提高其效率(Claessens等,2001;Claessensand Laeven, 2003;Martinez and Mody, 2003)。虽然如此,但外资银行的进入并不一定带来利润的增长。一种解释是外资银行较国内银行更为保守,提取更高的不良贷款准备并执行严格的贷款风险评估方案;另一种解释是,竞争的加剧使贷款的价格(利率)更为低廉,向银行申请贷款变得更加容易,银行成本降低和运营效率提升所带来的利益更多地被转移至客户身上。东道国金融体系效率的提升使信贷分配状况得以改善,关系型融资得以控制。这主要是由于外资银行在作贷款决策时,会依据其标准化的贷款条件和风险加权价格,排除那些不符合贷款标准、道德风险较高的申请者,进而降低产生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在新兴市场国家,一个普遍的担心是外资银行采用较为严格的贷款条件会增加一些 企业 获得贷款的难度,如中小企业将难以获得外资银行的贷款支持。如Berger等(2001)指出,由外资控股的大银行在向信息透明度不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存在缺陷。但也有相反的观点,如Peek and Rosengren(1998)以及De Young等(1999)的研究证明,外资银行倾向于将贷款份额的一小部分分配给中小企业,但中小企业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并不高;Marc Farnoux等(2004)的研究也证明,外资银行在信贷分配上并不歧视东道国的中小企业。

外资银行的进入能够促进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市场如基金市场、证券市场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发展。这是因为,在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新兴市场国家,外资银行拓展业务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金融创新来占领市场份额(如为客户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必然要求在这些国家发展相应的金融市场。此外,外资银行出于避险和对冲风险的需要,会通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构建 法律 框架的建议等方式协助东道国的金融当局发展相关的金融市场。

2. FSFDI对宏观经济金融稳定性的影响研究表明,外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成为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催化剂。其金融创新会促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与监管 方法 ,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从而加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此外,为了规避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外资银行本身具有很强的维护和保持东道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内在驱动力。因此,从中长期来看,FSFDI能够增强东道国的金融体系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进而使东道国的宏观经济金融更加稳定。如Demirguc等(1998)的研究发现,外资银行的数量与东道国爆发银行危机的可能性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因此外资银行具有稳定东道国金融体系的作用。Bonin等(2003)认为,在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中东欧转轨国家,与私有化改革之初的混乱情况相比,外资银行起到了增加东道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作用。具体而言,外资银行作为跨国银行,其资本实力雄厚,资产多样化程度较高,信贷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因而对东道国商业周期波动的敏感度较低,能够为东道国的客户提供相对稳定的贷款。而对东道国商业周期敏感度较高的跨境贷款以及本地银行贷款则难以做到这一点。此外,在金融危机时期,外资银行可能会起到“稳定锚”的作用。因为外资银行资本实力雄厚,而且在必要时会得到母银行的资金支持,这使其在东道国金融危机期间能够保持经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破产概率相对较低,因而有利于东道国的金融稳定。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危机期间往往伴随着大规模的资本外逃,这主要由于投资者对其金融机构失去信心,而外资银行可以在危机时期充当东道国国内资金的“避风港”,从而使资本外逃变成东道国金融体系内部的资金转移(即资金由内资银行转向外资银行),减少由于资本外逃对汇率和利率形成的压力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

3. FSFDI产生的 问题 与东道国 金融 监管当局面临的挑战首先,外资银行的重大决策,如风险管理和信贷评估策略,往往由其所属国的总部决定,而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仅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运营。因此FSFDI使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融入其总部的全球经营战略而丧失了独立性。这一方面使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会更加专注于境内业务,进而导致其国际化程度下降并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使东道国更容易遭受来自外资银行总部所在国的外部冲击。如在特殊情况下,当外资银行的总部陷入困境时,由此带来的全面收缩可能对东道国产生负面 影响 。这可以看作是传染效应。此外,外资银行总部的经营战略和风险偏好的变化也可能对东道国产生影响。如出于调整经营战略的考虑,外资银行总部可能缩减其在东道国的金融产品种类,而这可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函数相左。其次,FSFDI可能导致信息缺失进而加剧信息不对称。当外资银行的总部决定将其在东道国境内的子银行摘牌停止上市时,会造成市场信息的缺失。一方面,股票市场所具有的价格信号功能消失了;另一方面,由于子公司不再需要发布公司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等信息,市场透明度将会因此下降,市场 分析 人员也无法评估和分析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加重了信息不对称,并削弱了市场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也将变得困难。因为监管部门难以准确衡量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这要求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由于信息缺失带来的信息不对称。

总之,外资银行的经营战略和金融创新可能会产生新的金融脆弱性,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成为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大挑战。1998年,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委员会举办的联合论坛上,与会各方深入 研究 和探讨了如何加强对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其中着重强调了应当加强外资银行所属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分享与合作,构建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以便最大限度地避免危机,确保双方金融监管的审慎有效。

四、新兴市场国家吸收FSFDI应注意的问题

1.加强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努力消除监管信息的不对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资银行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直接投资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单独开设分行逐渐变为通过并购本土银行建立控股子公司。例如在中东欧国家,到2003年末,有超过85%的外资银行以控股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业务;在1994至1998年间,外资银行在拉丁美洲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数量也由6家增加到56家。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大量投资,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而控股子公司则可以利用杠杆效应,以等量资金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更为重要的原因则是分支行不具有独立的 法律 地位,只能以总行的名义开展各种业务,因而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而子公司则是独立于总行的法人实体,既有利于其总行实现多元化 发展 ,也能有效应对新兴市场国家不同程度的中央集权,规避各种针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条例。FSFDI形式的变化增加了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监管信息的不对称。为此,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改革陈旧的金融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与其外资银行所属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加强沟通,分享监管信息,以此努力消除监管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监管无效。

2.合理控制FSFDI的数量,鼓励本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程度虽然FSFDI能够为新兴市场国家带来一系列的正面效应,但FSFDI并不是越多越好,合理控制FSFDI的数量至关重要。一方面,过高的FSFDI比率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更容易遭受来自外资银行所在国的外部冲击;另一方面,FSFDI对东道国的金融机构存在较强的正向激励,因此在 理论 上,一国存在一个FSFDI的合理比率。一般而言,小型开放型 经济 体更容易获得金融自由化的收益,因而可以保持相对较高的FSFDI比率,而规模较大的国家在吸收FSFDI问题上则须谨慎。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在合理吸收FSFDI的同时,应当鼓励本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程度。如前文所述,FSFDI使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融入大型跨国银行的全球经营战略中而丧失了独立性,其国际化程度下降并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因此,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当局应当鼓励本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程度,积极融入金融全球化的进程,面对和接受外资银行的竞争与挑战。同时,提高国际化程度也是实现多元化发展,分散经营风险的客观要求。

3.统筹规划FSFDI的格局,避免来源国过于集中东道国的金融资产过于集中在某个国家,无疑会对东道国的经济产生较为复杂的影响。如果东道国与该国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较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一致性较强, 社会 、 历史 以及文化之间的差异较低,那么东道国可能会从这种集中的FSFDI格局中获益。但现实中,新兴市场国家很难找到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FSFDI来源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FSFDI过于集中在某个国家,不仅会削弱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并加深对该国经济的依赖,而且还会增加遭受来自该国外部冲击的风险。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来自发达国家的FSFDI,很难与发达国家形成互动,即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机构很难向发达国家进行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为此,统筹规划FSFDI来源国的格局,避免本国的FSFDI过于集中在某个国家就显得十分必要。从 目前 来看,拉丁美洲国家FSFDI的来源国集中程度较高,如在智利、阿根廷和巴西,每年分别有约91%、65%和58%的FSFDI来自西班牙;墨西哥每年约有66%的FS-FDI来自美国;中东欧转轨国家FSFDI来源国的格局则较为合理,如波兰每年吸收的FSFDI分别来自德国(22%)、美国(21%)、意大利(18%)、爱尔兰(14%)与荷兰(8%);捷克FSFDI的主要来源国则为奥地利(39%)、比利时(24%)、法国(22%)和美国(12%);东亚新兴市场国家由于FSFDI数量较低,尚未表现出明显的集中趋势。

五、结论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导致新兴市场国家的FSFDI迅速增长。同期新兴市场国家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加快金融自由化进程,解除了FSFDI的政策性障碍。对利润的追求和在全球范围内拓展业务的需要也促使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加大了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此外,通讯技术的进步、信息 网络 的普及与跨国 交通 的便利降低了FSFDI的信息成本,使跨国银行更容易提高运营效率并获得规模经济收益。FSFDI虽然具有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分配效率、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以及保持宏观经济金融稳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金融脆弱性,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面临重大挑战。为此,新兴市场国家在吸收FSFDI时,应当加强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以消除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合理控制FSFDI的数量并鼓励本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程度以及统筹规划FSFDI的格局以避免来源国过于集中。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受政策性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正在进行的战略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售一定额度的股权,以改善国内银行的治理结构,获得相关方面的技术支持,并提升国内银行的整体形象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对FSFDI的解释,只有那些最终取得了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的跨国直接投资才算作是FSFDI.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了境内银行股权结构中外资的持股比例(如单个境外机构持股比例不超过20%,整体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25%),这使外资银行很难取得对国内银行的控制权。因此,外资银行对 中国 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尚处在准备阶段,本文所论述的FSFDI对新兴市场国家的影响在中国并未完全出现。但是在面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以后,中国金融自由化的步伐将逐步加快,外资银行对华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将不断增长,以中国为首的东亚新兴市场国家将成为吸收国际FSFDI的主力。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深入研究FSFDI对东亚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外国金融论文篇2

外国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效应评价及规制

一、外国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效应的评价

在中国逐步开放金融市场的过程中,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银行通过竞争效应提高了市场效率、降低了金融服务价格、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步伐、增加了可获得的金融服务的数量和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同时通过外国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理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对国内银行的示范作用发挥技术溢出效应,以及更紧密地与中国经济的融合,促进了经济增长,减缓了经济周期波动,带来了审慎有效的内控制度,从而促进了中国金融稳定。同时,外国银行的进入带来了较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贷结构不平衡,以及制定适宜宏观经济政策的难度加大。目前学术界对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效应评价过于极端,因此需要对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加以澄清,从而通过制定适宜的外国银行规制政策,更好地发挥外国银行对中国经济的积极效应,降低其消极影响,最终提高我国国民福利。

(一)外国银行进入不是造成金融体系不稳定和发生货币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ChuaHak Bin对亚洲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部门FDI做了深入研究,认为,在本质上,亚洲金融危机与该地区的银行自由化没有关联,仅与不适当的资本账户自由化和脆弱的银行体系有很大关系。在东亚金融危机前,泰国和印度尼西亚外国银行占国内金融资产和存款的比重很低(1990-1996年外国银行在泰国和印尼占有的银行资产平均份额分别为6�2%和10�5%),但是这两个国家都是遭受危机最严重的国家,相反的例子是新加坡,新加坡是东亚国家中外国银行比重最高的国家(1990-1997年外国银行在新加坡占有的银行资产份额平均为46�7%),但遭受金融危机的程度最轻。恰恰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印尼、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配合资本项目谨慎管理,普遍采取了对外国金融机构开放本国银行服务市场,这些国家的银行业的生产效率迅速提高,竞争力也得以提升。因此,只要根据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战略步骤,适时地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银行施以有效合理的审慎监管,配合积极的对外国银行外债管理、资本流动、国外投资等方面的资本项目管理,是不会对中国金融稳定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

(二)外国银行进入不会造成内资银行市场份额严重下滑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经验看,外国银行的进入对东道国银行批发业务市场结构影响较大,而对银行零售业务的市场结构影响很小,对后者而言,东道国银行仍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这是因为零售业务的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本地化程度要求较高。以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欧盟市场为例,欧盟内部银行服务一体化体现为批发业务一体化程度高,零售业务一体化程度低,零售业务的绝大部分仍由本地银行提供。相对于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具有熟悉本土企业的信用背景和经营能力等信息的相对优势。虽然外资银行在资本、管理、人才、技术和业务创新上占有优势,但是,中资银行在网点设置、人民币业务具有绝对优势,而且在银企关系、社会认同方面也占有较大优势,这是中资银行开拓国内市场的重要保障。

(三)外国银行不会危及中国金融安全

金融开放是中国金融改革的趋势,它有助于促进中国的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外国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作为中国金融开放的内容之一,不但不会危及中国金融安全,相反还是促进中国银行体系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因素。目前有两种认识认为外国银行进入会严重影响到中国金融安全:第一,国有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外国银行大举进入中国造成金融控制权的丧失。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们认为,外资收购国内银行部分股权与资产流失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没有直接关系,资产向国内企业和个人出售也可能造成资产流失,关键是有没有一套衡量和反应企业资产真实价值的定价机制以及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平进入的资本市场。如果资本市场中有比较完善的对企业(银行)资产进行估价的市场化机制和制度保障,出售国有资产完全可以做到市场化定价,并不会造成资产价值流失,所不同的是资产对外资出售还是对内资企业出售的问题而已。因此,很多人以资产流失为由认为中方利益受到侵害而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实际是站不住脚的。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外国银行进入可能造成以国有银行为主的原有市场垄断者的优势地位削弱和对市场的控制权的丧失,与政府监管的控制权没有关联。在开放银行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伴随垄断者市场优势地位的丧失,带来的直接结果是银行业利润的不断降低和银行服务提供者成本的迅速降低,从而会使社会总福利水平大大提高。在以离岸金融市场为主的国家,外国金融机构资产占比都很高,但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监管体系也最完善。所以认为外国银行进入会危及中国金融安全是一种过分悲观的观点。

二、限制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分析

(一)限制外国银行进入的歧视性政策将会将导致巨大的社会成本和福利损失

在限制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从而造成国内银行垄断的市场结构情形下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要大于没有限制情形下的社会福利损失。垄断造成的福利成本体现为因垄断企业提高价格和降低产量而产生的消费者剩余损失超过垄断者的收益部分,除此之外还包括垄断者投入资源维持垄断、竞争对手投入资源寻求垄断以及消费者投入资源避免租金损失等造成的社会成本。按照寻租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东道国政府试图通过限制外国银行进入维持国内银行已有的市场优势地位,但付出的代价是可能出现的限制市场竞争的国内银行垄断。在限制外国银行进入情形下,社会福利成本除了包括消费者剩余转移给垄断者的部分(即哈伯格三角形)和国内银行为寻求垄断权(或租金)或消费者为避免垄断而投入稀缺资源或商品、劳务造成的资源浪费以外,还包括国内已有的垄断银行为了维护其垄断地位而投入稀缺资源以获得政府许可从而限制外国银行进入(新建进入或者收购进入)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即投入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大于租金获得者的收益。限制外国银行进入造成的效率损失主要包括消费者剩余的急剧减少、国内银行的X-非效率、丧失的规模经济、错误的资源配置和资源浪费等等。更为严重的是,中国政府为银行业的垄断者创租的同时也带来了寻租的棘轮效应,即使在允许国内投资者自由进入降低垄断企业的垄断收益的情况下取消特权也将变得非常困难,因为垄断者为了避免特权丧失造成的损失会继续寻租以维持特权。

(二)对外国银行进入的股权限制会阻碍和削弱其技术外溢作用

根据FDI技术转移理论,在外国企业选择股权方式进入国内市场时,随着股权控制比例的提高,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程度会越高。相反,随着外国企业控股比例的降低,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程度会越低。对进入东道国的跨国银行而言,采取建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等股权方式是其主要的进入方式,其向东道国转移的技术主要是先进的理念和盈利模式、创新性金融产品、技术网络、国际市场营销网络等等。如果外国银行采取控股方式或者独资方式进入,就会最大程度地转移其掌握的而东道国比较稀缺的经营理念、先进管理方法和技术支持。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资银行收购本国银行都有股权比重的限制,而大多数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取消了股权控制的管制,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都可以在股权市场上争夺银行控制权。从中国引进外国银行的实践看,对外国银行进入方式的股权控制都有上限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业产生的技术外溢作用。

(三)限制外国银行进入将导致国内银行在没有竞争压力的经营环境下低效率运行

从外部环境看,近年来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银行数量不断增加,资产规模逐年增长,但是占中国金融总量的比重仍然有限。从内部环境看,在1996-2004年期间,中国商业银行业各项主要指标的CR4值都在60%以上,其中资产的集中率高达80%以上,存款、贷款和机构的集中率也都在70%以上,这集中体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所具有的市场垄断地位。在外国银行进入数量和资产规模较少、所占比重较低的条件下,中国银行业原有的垄断者会继续维持其市场优势地位,造成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同时也不利于中国银行业提高综合竞争力。

(四)不利于东道国金融系统功能的发挥和完善

金融系统的功能一般包括风险管理功能、信息生产功能、公司控制功能和储蓄动员功能,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金融系统功能不完善的状况。引进国外银行进入本国能够更快地使本国金融系统缺失的基本功能得以恢复,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从而促进经济的长期增长。

三、对外国银行规制的政策取向

(一)国内银行业尽快实现对内开放,营造外资和内资公平进入的竞争环境。长期以来中国银行监管当局严格限制民营资本进入商业银行业,例如最近出台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必须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了硬性规定,但对引入国内民营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却无明确规定,从以往的实践看,民营资本的实际审批上限为10%,而目前对单个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持股比例有不得超过20%的限制,因此中国银行业的引资存在着严重的准入不平等问题。民营资本的准入不平等严重制约了中国银行服务市场参与主体竞争的公平性,限制了中国银行服务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监管当局应尽快取消限制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限制措施,制定针对民营资本合理的准入政策,取消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不平等格局。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监管当局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已没有资本准入限制,民营资本可以参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但存在机构准入限制,禁止民营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设立,相对外国银行而言民营资本存在着严重的歧视性待遇。目前机构准入改革的现实选择是在民间资本供应充足、资金需求旺盛但国有银行难以满足金融服务需求的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民营资本设立符合监管规则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为民间资本进入正轨金融渠道打通通道。

(二)取消外资超国民待遇,构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的平台。虽然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所得税率以及地方政府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享受到中资银行不能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这些超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资银行的利益,使得原本就在诸多方面如金融创新等与外资银行相比处于劣势的中资银行,更加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开拓更多的业务。

(三)制定与东道国和母国共同监管相衔接的合理有效的监管框架。第一,我国作为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应该构建与母国和东道国共同监管相适应的信息交流机制。应在立法中明确,要求欲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银行,其母国监管当局与我国监管当局须存在双边信息交换协议或谅解,以此作为准入的条件之一。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应加强与相关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协作,建立起信息交流机制以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分享系统。第二,应参照巴塞尔原则明确对不符合标准的外国银行机构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具体可以将以下因素作为批准外国银行进入应考虑的因素:该银行或银行集团是否在一个与自己订有关于信息交换的相互谅解协议的国家境内注册或成立:母国监管当局对该新的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否给予了同意;该银行或银行集团是否受到了具有实行并表监管的实际能力的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督。

(四)完善反垄断法规。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市场中可能造成的市场垄断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现象,应该通过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规进行规制。反垄断法是各国规制和控制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影响的最重要的法律根据,中国也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建立规制外国银行的法律框架。

(五)外国银行进入可能会削弱资本管制的有效性,对建立灵活的外汇汇率体制提出了现实要求。在固定汇率制度下,如果进行大规模的全球性套利交易,就会使国内外的利差消失,从而使一国最终无法维持独立的金融政策。在扩大资本流动自由度的同时旨在维持独立的金融政策的话,就必须建立更为灵活的汇率体制。因此,在外国银行引起的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增大的条件下,探索建立灵活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尤为迫切。

(六)修改相关金融法规,鼓励国内银行金融创新,提高国内银行综合竞争实力。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银行大多数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金融机构,而中国国内商业银行由于立法的限制实行分业经营,这对中国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环境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目前可以采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以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等方式建立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同时鼓励国内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业的业务创新,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综合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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