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纳入佛山立法计划

2017-04-13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佛山市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2015-2016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计划。近日,《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10月8日前。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2/3以上业主同意

根据《条例》(草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简称“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条例》(草案)还规定,物业维修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

此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进行的紧急维修,相关业主不能及时统一意见的,业主委员会等应督促业主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维修,也可以先行组织维修或者救助。有关费用经审核后,经居(村)民委员会加具证明意见,从公共收益账户中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专有部分的开支由相关业主分摊,费用支出情况向业主公示。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建筑面积计收,预收物业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计收。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需重新约定收费,或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综合物业服务成本和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将新的收费标准向所属区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门可依法管理小区违停车辆

《条例》(草案)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配合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职能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违规停放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打击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欺行霸市行为等。

意见建议提交途径

市民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于10月8日前向市法制局提交。

1.邮寄至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号16号楼佛山市法制局法规科

2.传真:83320712-1

3.电子邮箱:fagui@fzj.fo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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