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

2016-11-04

如何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什么条件?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

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我国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下:

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各有三个条款涉及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1被认为是中国驰名商标制度的核心条款和基本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2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确5个因素,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规定了驰名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4和第四十五条5分别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细化和补充,《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6就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问题作出规定。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这些条款进一步细化。

中国驰名商标需要保护吗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

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

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万宝路”商标、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的“蝴蝶”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保护外国商标的需要。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里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哪些人可以撤销驰名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

(1)驰名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2)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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