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黑板报内容资料

2017-03-20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下面小编带給大家的是关于法律黑板报内容资料:

关于法律黑板报内容资料:现代法律意识

现代法律意识是以现代商品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制度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是对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观反映。尽管在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现代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它们具有某些共同一致的法律观念的内容,这些法律意识的要素主要有正义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秩序观念以及法治观念等等;而传统法律意识是以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规范体系在社会主体头脑中的反映,等级特权、义务本位、权力本位、人治主义等法律观念是其基本的品格。因而,传统法律意识与现代法律观念在本质上是两种对立的法律观念体系。但是,传统与现代性之间又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又具有相互兼容、渗透和共存的一面。希尔斯指出:“传统之中包含着某种东西,它会唤起人们改进传统的愿望。”[7](p.286)公丕祥教授也指出:“任何法律传统内部蕴藏着的丰富的经验材料以及规则,并不是任意积累而成的,也不是一堆杂乱无章偶然选择行为的产物,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正因为如此,它本身为后来人们提供了各种历史选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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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法律认识演进的过程。从个体认识的发生和发展机理论之,个体认识的基础是个体心理格局(schema),它是认识结构的起点和核心。心理格局面对外来刺激而首先试图同化外来的异质因素,但是,“同化不能使格局改变或创新,只有自我调节才能起这种作用。调节是指个体受到刺激或环境的作用而引起或促进原有格局的变化和创新以适应外界环境的过程。调节因素是内在的。”“适应包括同化和调节两种机能。通过同化和调节,认识结构就不断发展,以适应新环境。皮亚杰把适应看作智力的本质。通过适应,同化和调节这两种活动达到平衡。平衡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种过程。平衡状态不是绝对静止的,一个较低水平的平衡状态,通过机体和环境的相互作用,就过渡到一个较高水平的平衡状态。平衡的这种继续的发展,就是整个心理智力的发展过程。因此,可以说,平衡是认识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9](pp.3-4)根据这一心理学原理,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就是个体法律的传统认识结构和格局对外来文化刺激的同化和调节作用的过程及其产物。

但是,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具体历史条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现代化的方式等也各有差别,因而,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调节和适应的方式各不相同,在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方面呈现出不同的格局和模式。一般来说,由解决和处理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的方式不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即传统变异型、传统与现代断裂型和法律意识重构型。

传统变异型是指那些内发型国家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自身就具有超越其自身的动力和能力,现代对传统的超越是通过其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内部因素的运动而实现的。现代型法律意识体系的建构是传统社会文化观念和法律文化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传统对自身的否定。在这种模式下,传统中的现代因素通过某种契机而动员起来,实现自身的模式转变。如英国、法国和美国等先行现代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意识现代化属于此种类型。它的重要特点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本国传统中的现代化因素的启动,是本国传统的自我否定和变革。我们知道,西方法律文明来自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传统。早在古代希腊,西方社会就有了对政治法律现象的研究和思考。从古希腊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与人定法、法律与正义关系之探讨,以及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法律理念就已经深入人心。古代罗马是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罗马法是简单商品世界的法律。罗马法的著名代表性法典《民法大全》形成了世界古代最为宏大的私法体系,全面规定了身份、侵权、不当得利、契约和救济手段等法律制度。罗马法开创了法律形式化的传统,“起初,罗马法颇重形式,僵化而具体。但它最终由刻板 的规则发展为普遍的规范;由具体的思想模式发展为抽象的思想方法。逐渐以注重实际细节、崇尚和盛行艺术术语为特征。”[10](pp.12-13)尽管在中世纪,罗马法由于其所赖以产生的生活方式的瓦解而一度被冷落,但罗马法在中世纪并没有完全消失,它与古代希腊的法律价值和人文精神一起在基督教的宗教法和宗教伦理中得到了保存和延续,并在12、13世纪开始得到复苏。因之,在西方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文艺复兴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构成了西方中世纪后期思想解放运动的强大思潮,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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