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涉访涉诉信访调研报告

2017-05-12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热点问题,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安涉访涉诉信访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公安涉访涉诉信访调研报告篇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关于开展新时期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专题调研通知》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建华带领专题调研组,并邀请区委政法委,先后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办等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全区2013年以来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的主要做法

根据中央、市委政法委和新时期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要求,潼南区制定出台了《潼南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实施方案》、《潼南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会商实施办法》、《潼南区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潼南区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潼南区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出台后,我区组建了涉法涉诉信访联合接访中心,依法对一些案件进行了引导和终结。2013年以来,全区共收到涉法涉诉信访件445件(其中2013年237件,2014年157件,20xx年1—6月51件),呈逐年下降趋势,实现了无进京访案件,无中央交办案件,无市级交办案件目标。

(一)实现了涉法涉诉案件诉访分离

坚持严格程序,依法立案,突出了诉前诉访分离。随着群众法治思维和依法维权的意识逐渐提升,到法院打“官司”的人群不断增多。但是,人们的普遍法律素养偏低,哪些案件可以立案,哪些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是很难判断的。因此,我区高度重视法院的立案工作,要求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及时立案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坚决杜绝在法律规定之外人为地抬高立案门槛,防止因法院拒绝受理而将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社会纠纷引向信访渠道。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法院明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不能随意降低案件受理标准,不让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进入诉讼程序。随着立案规定政策性调整,我区依然开展对来登记立案的当事人作案前释法工作,避免当事人误会。

坚持依法审理,限时办结,突出了诉讼中的诉访分离。在司法实践中的涉法涉诉信访,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审理时限不满意。如一些当事人反映立案后很长时间才开庭,开庭审理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未判决等。针对诉讼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区要求区法院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及时开庭审理并及时作出裁判,不得将诉讼程序中解决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为信访事项进行处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认为法官存在工作作风或者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让当事人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不得将诉讼程序外的问题引入诉讼程序中来。

坚持诉后释法,依法执行,实现了诉后的诉访分离。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不理解或者是理解有偏差,始终认为案件判决出现错误的情况,我区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完成后,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法工作,对当事人的疑问给予解释,并引导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手段进行维权。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法院必须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否则,不得开启再审程序,诉讼程序的大门应当关闭。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应当将其作为信访事件进行处理,不能让信访问题重新进入诉讼程序中。诉讼程序完成后,一部分当事人会因为判决书中的判决未执行为由开始上访之路,针对此类情况,我区要求法院执行局严格按照程序,及时执行被执行人应该执行的事项,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采取司法救助、困难帮扶等途径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避免出现因执行不到位而引发上访。

(二)促进了涉法涉诉案件依法导入

坚持尊重客观事实,依法筛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我区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并全面清理了全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情况,对长期上访人群进行了审查,尊重案件的客观事实,还原当时的案件办理情况和当年的法规环境。对于符合条件可以导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依法导入,对于不符合导入和不在管辖权内的案件给予解释说明,并协助其他部门共同解决,本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给当事人指出案件的救济渠道。

坚持依法公正办理,充分体现法律尊严。对于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案件,明确了部门责任和具体的承办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对此类案件另眼相看,严格督查此类案件的办理进度,坚决杜绝久拖不决,让此类案件再次走上访的路径。要求政法各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时,确保公正处理、按期办结,不得在法律程序中“空转”。经审理、复议、复核,原案件办理没有问题的,依法维持原结论;存在执法差错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相关规定办理。同时,充分体现法律的尊严,不因为是信访案件导入的案件就降低审理办理要求,属于纠正错误案件,及时纠正,充分树立司法权威。

坚持协商解决,确保导入案件有人管。区委政法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协调各种可能协商的案件,制定了会商办法。对同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有两个以上政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在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权分别审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一并报政法委掌握。当发生分歧和冲突时,由政法委召集政法各家一起开会讨论研究,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杜绝案件无人办理和相互推诿,互相“踢皮球”。

(三)完善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

坚持依法纠错,确保了执法司法工作公平公正。对于案件因为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条件的,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改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或量刑畸轻畸重、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等错误结论,依法调整;对于受理立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使用、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及时纠正。因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权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依法给予赔偿。

坚持公正纠错,促进息诉息访案结事了。对依法纠正错误和补正瑕疵的案件,严格落实案后答疑、释法说理工作,讲清处理依据和理由,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访,通过政法机关或相关媒体,依法公开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结果,提高案件办理的社会认可度,对结案不息诉的,可组织公开听证,让各方人员评判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信访诉求的合理性,以公开促公正、促息访。对信访人情绪对立、矛盾尖锐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和相关领域人员等社会第三方,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坚持划定范围,依法终结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服政法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按规定上报市级政法部门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坚持掌握标准,终结有据。政法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案件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涉及涉讼的信访事项,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终结。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非诉讼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终结。

(四)积极开展了司法救助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帮扶困难,积极开展了司法救助工作。2013年,全区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981件(其中农民工案件324件),解答法律咨询222人次,为受援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814万元。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1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64万元。

2014年,全区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610件(年初政府工作目标定为700件),办结1569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竭力办好群体性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共受理群体性案件13件,涉及人数800余人,涉及金额700余万)。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4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34.7万元。

20xx年截至9月,全区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629件,办结1563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件,发放司法救助金8万元,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和困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二、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以来,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终结机制不畅,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效率不高,对缠诉缠访问题缺乏有效的处理措施等问题。

(一)终结机制不畅,导致信访案件终而不结

由于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当事人对其中一个环节不服就会上诉或申诉并引起上访,其最终目的是满足其要求。在这一目的驱使下,有些案件会经历多次法律程序的反复 ,在经过几级司法机关处理后,未满足当事人要求之前,当事人会随着司法程序的逐步推进不断重信重访,或者有些当事人在有关单位处访后又反悔,也造成重复上访案件增多形成信访老户。还有一些上访户多点撒网,一个问题向无数个部门反映,一些部门和接访人员不清楚办理情况,随意批转,导致信访老户不减,信访新户增加。还有部分已经由上级部门终结的案件,信访人不服,仍然上访的,部分部门仍然还在批转,导致一个案件终而不结,始终在上访,而无结束局面。

(二)连锁反应强,导致上访人员盲目攀比

通过对我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梳理情况来看,大多数上访人利益动机十分明显,即便最初是为了反映案件办理问题,最终还是落脚到经济利益上。如周汝惠其子被害一案,案件办理过程中,周一家多次反映公安机关追逃不力、检察机关案件定性不准问题,在其反映问题得到解决,签下停访息诉保证书后又反悔,先后三次进京非正常访,要挟办案单位拿出30万元,她的理由是很多人上访都拿了几万、甚至十几万,自己也应该如此。这也表明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解决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连锁反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多数人抓住了政法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一些瑕疵,进而上访,希望通过上访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三)结伴串联多,导致一些个案无法解决

少数老上访户暗中串联、结伴上访。有的群众进京上访认为见到了“世面”,回到当地还要向其他人传授上访“经验”,鼓动一些群众进京上访。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本来在当地就能解决,但受一些进京老户的影响和鼓动,进而到市进京访。新上访人员和老上访人员相互沟通,相互传达信息,导致了该群体有逐渐壮大之势,进而导致一些个案无法解决。

(四)维稳压力大,导致信访成本不断增加

上访群众进京上访,动机就是要造成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基层施加压力,以期达到所诉目的。有的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胡搅蛮缠,有意闹大等;有的滞留北京,等待属地政府派人劝返,严重影响一个地方的在京形象和首都的社会稳定。此外,上访发生后,基层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为稳控工作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导致背上沉重的政治、经济压力。

(五)遗留问题多,导致群体访呈上升趋势

从已发生的信访案件看,群体访往往起因于企业改制、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征占地等问题当中。这部分信访案件政策性较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有一部分难以根本解决,当事人往往再次寻求司法救济。对于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往往对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满,而进入了司法程序,单纯依靠法律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事人也会产生意见引起上访。总体而言,由于诉讼程序终结局限性的特点,使得一般群体访案件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转化,涉法涉诉群体访呈上升趋势。

(六)案件执行难,导致涉法涉诉新案增多

在现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程序一般为矛盾纠纷处理的最后一关。法院在处理诸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作出最后裁判,必然会触及当事一方的利益。败诉一方如果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申诉而选择信访渠道解决,就成为涉诉信访案件。而诉讼涉及当事人利益能否最终得以实现的是执行程序,而“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得涉诉信访案件增多。

(七)案件破获难,导致处理结果产生差异

刑事案件一般涉及人身伤害,引起的社会矛盾更深,不易解决。不同时期所适用的刑事政策不同,会导致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差异,部分群众偏信偏听,误听社会传言,进而激化社会矛盾。有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刑事政策处理没有错误,如果当事人不服当时的裁定,现在来寻求化解与赔偿之道,解决起来难度很大。部分恶性刑事案件处理破案难度大,未能在第一时间破获的案件,导致当事人误认为政法部门不作为、慢作为,转而上访。

三、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的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剥离之后,当事人仍然有足够的动力去党委、政府、人大及上级司法机关等进行上访,在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独立难实行的今天,事未解决的信访案件,很难让当事人真正息访,容易出现“案结事未了”现象。因此,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要取得成功,政法机关领导及其政法干警,要进一步提高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形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格局。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

要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感。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政法部门的领导和政法干警要彻底摒弃当事人申诉、信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问题,解决好工作作风问题,打好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要解决实际问题

要切实加大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实际问题的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又不能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政策讲清,把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要重视初信初访

要切实重视平时的初信初访工作,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各政法机关信访接待部门是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第一道“窗口”,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初始环节。在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一是要尊重当事人。要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由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二是要理解当事人。在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打官腔、不绕弯子、不踢皮球”。三是要注重细节关心。要适时向当事人反馈信息,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圆满处理创造条件。四是要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出的申诉和再审,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

(四)要规范执法行为

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案件不能简单处理,走走程序,用一纸文书了事。办理案件,既要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实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人诉求的结合点,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要强化释法工作。办案人员要加强执法中的释法解惑,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灭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三是要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件质量入手,把涉法访数量降下来。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调解。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作用,把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调解,减少进入诉讼领域的案件数量,从而减少可能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基数。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轻微伤害以下的案件和进入诉讼环节的民事案件,办案人员也要注重调解,能调解结案的尽量调解结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五是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是徇私枉法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要规范信访秩序

要切实落实稳控和劝返接访工作责任,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一是要切实加强稳控工作。上访人所在单位或当地党委政府要承担起稳控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上访人稳控在当地,承办案件的政法部门要与稳控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向上访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做好工作。二是要依法打击非法上访。对于经过审查、复核后认定结果无误的案件上访当事人,继续无理上访,经教育仍坚持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对于诉求已经得到解决,签过停访息诉保证书,又出尔反尔,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的人员,也要坚决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给予打击。要彻底打消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规范信访秩序,杜绝无理上访。

(六)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要切实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促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一是要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中央和市委政法委已经出台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退出机制,政法各部门务必要严格执行。案件终结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政法部门不再受理,通知本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二是要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经过公开听证和复查,上访人未能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司法机关可以终结信访案件。三是要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会商实施办法。各级信访部门和政法各部门要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对倾向性、苗头性信息进行梳理分类,通过会商的办法,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多种手段,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制定预案,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四是要完善多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要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切实在调解中解决大量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五是要严格落实司法救助机制。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案件处理中有瑕疵的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还未执行到财产的当事人,给予一定数量的司法救助资金。切实帮助信访人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树立生活信心,起到消除和减少涉法涉诉上诉因素的作用。六是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共享平台。要建立信访参与部门的信访网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统一信访处理原则等,切实减少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被动。

公安涉访涉诉信访调研报告篇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决定,把人大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要求,我市人大信访办于6月15日至30日,组织市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部分县(市)区人大、法院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律师,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就贯彻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了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的主要做法

1.实行诉访分离,把好“入口关”。一是准确录入。面对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微博、微信等渠道的信访案件,信访部门首先做好接访笔录,将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为诉访分离创造条件。二是认真审查。对来信来访从诉求性质、职能管辖和级别地域管辖三个方面审查甄别,当事人提出诉求能否纳入诉讼程序。如果符合诉的要件的涉诉信访,就应该纳入诉讼程序处理,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于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的信访,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任单位实行公开答复、公开听证等形式,集合各种力量综合施策,以促使其息诉息访。

2.严格履行《监督法》职责,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信访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却没有设立一套有严格程序、社会普遍认可的裁判标准的纠纷解决模式。涉诉信访中,信访人往往不遵守实质程序来人大上访,领导的批示或者当事人的缠访都可能启动一个法外的司法程序,必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对此,我市“两级”人大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坚决贯彻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精神,对正在诉讼程序中的信访案件,只接待,不转办、不交办。对未实行司法救济的信访,登记后将其导入司法机关走法定程序,如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抗诉,上级法院是否发回再审等。

3.把好质量关,严防程序“空转”。对已导入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我市“两级”司法机关致力于健全完善办理机制,认真审查,及时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严防在法律程序内“空转”。积极探索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强化首办部门的按期办结和共同息诉职能,努力避免案件积压而激化矛盾。严格执行信访案件办结质量标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高案件审查能力、执法过错和瑕疵发现能力,努力实现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人治”现象在现阶段仍然存在。以往信访常有这种情形:某领导一个批示,有关部门便用行政手段来启动司法程序,它显然是打上了“人治”的胎记,看似问题解决了,其实它类乎“饮鸩止渴”,既自贬司法公信,又助长了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信访不信法”态势蔓延,与法治社会渐行渐远,这种现象当前仍然存在。因此,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人治”与“法治”的缠斗。

2.一些职能部门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政法部门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较好发挥。有的执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责任性不强,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不高,个别人员甚至办“人情案”,引发了一些信访问题。例如检察机关对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案件,在主动搜集线索,运用法定手段开展法律监督不够;例如公安机关对个别案件立案、侦破不及时,有的干警办案行为不规范,引发当事人上访;例如有的乡镇司法所、综治办职责履行不到位,业务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主动“下访”方面职责缺失,排查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导致越级访的问题时有发生。

3.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效率不高。司法机关信访力量普遍不足,在落实责任、规范办理、及时答复等方面程度不同的都存在一些问题。司法救助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近年来,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信访救助资金有限,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从而造成长期上访,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4.对缠诉缠访问题缺乏有效的处理措施。在接待上访实践中,很多上访者怀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认识,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动辄以“上北京”相要挟,甚至采取哭闹、打骂、喊冤、服毒、自残等极端行为,力图以扩大事态、制造轰动效应来迫使司法机关办案时让步。而其行为又往往引起其他来访者的效仿,造成恶性循环。

三、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的建议

1.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快司法改革。按照中央要求,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需要革除不符合司法理念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进一步突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办案主体地位,完善职业保障,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权责一致,让每个案件“由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2.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律需要由人来执行,再完美的制度离不开人。要确保司法人员以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崇高的司法品格和高超的司法能力,有效抵御干扰,正确依法裁判。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法全程监管,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如在立案阶段,强化立案调解,立案释明,讼外调解工作。在判决后,落实判后答疑工作。在二审终审后,加强二审程序监督纠错功能。在再审阶段,强化再审程序纠错功能。

3.提高纠纷调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强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和裁定,促进息诉罢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主动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问题。诉访分离机制要求办案机关并非只是被动受案,还要积极主动去做工作,正确区分人民群众的各类诉求,将能够纳入到司法程序中解决的尽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4.适当保留必要诉讼外措施。司法救济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对于那些群众的诉求在无法得到现有司法有效解决,从而引发涉诉信访的,如帮助弱势群体和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尤其是涉及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务费之类的案件,须保留必要的诉讼外处理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合理的诉求能实现。

5.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上访行为。净化上访秩序,需给人们一个明确的信号:上访必须依法进行,有理也不能违法上访,无理更不能违法上访,只要违法上访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要加强媒体司法报道的客观性,制定相关规定,既要保障新闻自由,又要防止媒体干预司法。加大法律服务市场的清查整顿,打击“黑律师”,取缔非法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思想道德水平。

公安涉访涉诉信访调研报告篇3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了深入了解我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探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办法,更好地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XX月XX日至XX日,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县委政法委分管领导、常委会法制工委、办公室、信访室和县信访局负责人参加组成调研组,深入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和XX、XX、XX三个镇,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剖析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XXXX年以来全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县各级党政组织和政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注重办理实效入手,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XXXX年,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涉访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工作小组,不断健全完善工作程序,狠抓突出问题排查调处,先后处理了一些涉法涉诉信访积案,较好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制定了《县委书记、县长大接访活动实施方案》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办法》,主要领导对重要信访亲自接待。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的疑难问题,由县上领导亲自负责协调,组织相关乡镇、部门参加,直接面对群众,及时化解处理。如XXXX年,XX乡一名群众信访到全国人大,反映生效判决长达X年未能执行,县委分管领导亲自协调督办,有关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支持县法院的工作,使这起多次重复上访多年的积案得到有效解决。XXXX年以来,县委政法委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XX件,办结XX件,办结率XX%。

2、人大常委会加强督办解决信访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成立了信访室,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了制度、机构和队伍建设。常委会法制工委、办公室、信访室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随时掌握了解信访工作动态。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常委会领导亲自审阅批示,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对信访反映的久拖不结的执行案件和涉法疑难案件,主任会议认真研究,对具备解决条件的案件,列为常委会督办案件认真督办。近年来,针对群众信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常委会及时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情况、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公安派出所工作等进行视察、调研,研究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症结,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对一些积案和被执行人恶意阻挠执行工作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常委会领导积极协调,支持法院排除干扰,依法办案,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XXXX年以来,人大信访室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XXX件,重点立案督办XX件,办结XX件,办结率100%。历年多次上访的XXX、XXX、XXX等反映的信访问题,都得到了妥善处理,社会反响良好。

3、司法机关认真办理信访案件。近年来,司法机关按照全县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及时受理群众信访,认真办理有关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县法院积极争取,筹措涉法涉诉救助基金XX多万元,解决了一部分当事人经济十分紧困、无法执行的信访案件。XXXX年至今,县法院共接待群众来访XXXX人次,处理来信XX件,多数都给予了当面答复或立案办理。县检察院共受理各类信访案件XX件,全部办结,办结率100%。县公安局共接待来信来访XX起,办结XX起,办结率XX%。县人大信访室转交司法机关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XX件,办结XX件,办结率50%。其中,转县法院XX件,办结XX件,办结率XX9%;转县检察院XX件,办结XX件,办结率100%;转县公安局5件,办结5件,办结率100%。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受理的信访案件,绝大多数都及时结案。朝那、什字、独店三个基层法庭,注重案件调解处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比较高,从源头上预防了信访事项的发生。

4、各级配合畅通信访渠道。县信访联席会议较好地发挥了在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涉访群体性事件中的牵头抓总作用,积极组织协调乡镇、部门协同办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上级转办和本部门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大部分信访问题都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县信访局对涉法信访群众热情接待,在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的同时,及时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政法机关反映。对一些需要联合办理的信访问题,及时和县人大信访室联系,多方协调解决。如西屯乡农民马来艮上访反映其左臂在原穆村砖厂务工期间被机器扭断截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因企业破产无法兑付的问题,县信访局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全家办理了农村低保,落实了每年XXXX元的生活补助费,并将其列为农村五保户供养,妥善地解决了反映的问题。

二、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调研组认为,目前,解决我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工作上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薄弱环节:

1、执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认识上有偏差。有的执法机关不能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正确认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研究解决问题不及时,不认真,致使一些信访案件久拖不决,造成了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有的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信访问题存在畏难情绪和逆反心理,不采取正确有效的得力措施解决问题,而是采取蒙蔽搪塞的态度消极应对,推事出门,导致信访人屡次上访;有的执法人员对来访群众态度生冷,语气生硬,引发了信访人的对立情绪,使一些小问题变成了难以解决的大问题。

2、一些职能部门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政法部门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较好发挥。有的执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责任性不强,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不高,个别人员甚至办“人情案”,引发了一些信访问题。2011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要涉及县法院立案和执行工作,尤其执行方面的信访占到了转办案件的62%。县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够到位,对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案件,在主动搜集线索,运用法定手段开展法律监督不够。公安机关对个别案件立案、侦破不及时,有的干警办案行为不规范,引发当事人上访。有的基层派出所对苗头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掌握不及时,防控应对措施不到位,对农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有的乡镇司法所、综治办职责履行不到位,业务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主动“下访”方面职责缺失,排查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导致越级访的问题时有发生。

3、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效率不高。政法机关信访工作力量普遍不足,在靠实责任、规范办理、及时答复等方面程度不同的都存在一些问题。县法院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信访问题底子不清,信访案件办结率比较低。司法救助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目前,县法院可用于开展司法救助的资金不足10万元,相当一部分人身伤害案件、交通肇事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得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造成长期上访,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4、对部分非正常上访和缠诉缠访问题缺乏有效的处理措施。对个别人员无理缠诉闹访等非正常上访的案件,有关机关在处置中往往过于慎重,失之过宽,缺乏依法果断处理措施,甚至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缠诉、缠访和越级上访人员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重信重访所占比例较大,影响正常的信访秩序。

三、对今后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建议

1、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为此,相关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办案责任。要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建立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责任制,确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办案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的机制。要注重发挥县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涉访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在处理疑难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作用。要不断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健全政法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靠实工作责任,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全力抓好。要以开展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为抓手,紧紧扭住信访案件背后的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狠抓倒查问责,推行责任追究。

2、要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各级政法机关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狠抓队伍建设,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追求公正、效率的理念,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法全程监管,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县法院要切实加强案件审判的内部监督,努力确保公正裁决,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对申诉类案件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要敢于揭短亮丑,坚持有错必纠。县检察院要充分行使好法律监督职权,加大对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和法院案件审判监督力度,对群众申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依法办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管理,在接到群众投诉后,要及时出警处警,搜集固定证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

3、要提高纠纷调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加强依法信访宣传,规范信访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强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和裁定,促进息诉罢访。县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主动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综治办、各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直接接触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各基层法庭在案件处理方式上要继续加大调解力度,调解优先,当调则调,促使当事人和解,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

4、要下功夫提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结率,确保案结事了。各执法单位对各有关机关、县信访联席会议转办、交办和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要有专人负责,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对牵涉面广、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采取“一案一策”的办法,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切实加以解决。县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从严考核奖罚,创新执行方式,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到位,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不断完善涉法涉诉救助金制度,重点对刑事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不到位的被害人、因丧失破案条件和执行条件造成特殊困难的上访群众,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对依法中止或终结的案件,要尽力做好权利人的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减少不必要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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