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驾的通报
酒后驾车这种行为十分危险,不仅是对法律违反,更重要的是会对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酒驾的通报,供大家参考!
关于酒驾的通报范文一
关于部分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监察局,各镇(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室,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党组织,县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纪委、监察室(科),县纪委监察局各工作室、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
2012年以来,我县共有37名党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触犯刑律,被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3名,科级干部5名。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数量也相对较多。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储祥柏,男,1971年11月生,汉族,海安县人,大专文化,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0月任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人民武装部部长。2012年7月17日,储祥柏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被海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2013年6月,海安县人民法院以储祥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经县委批准,县纪委决定给予储祥柏开除党籍处分。
周正东,男,1954年2月生,汉族,海安县人,大专文化,1977年4月参加工作,197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任雅周镇人代会副主席、副主任科员。2012年10月25日,周正东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海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2013年7月,海安县人民法院以周正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经县委批准,县纪委决定给予周正东开除党籍处分。
顾世银,男,1953年11月生,汉族,海安县人,大专文化,1972年1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任县环保局副局长、主任科员。2013年7月23日,顾世银酒后驾驶汽车,被海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2014年2月,海安县人民法院以顾世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经县委批准,县纪委决定给予顾世银开除党籍处分。
胡友明,男,1964年12月生,汉族,海安县人,大学文化,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10月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14年2月19日,胡友明酒后驾驶轿车,被海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2014年5月,海安县人民法院以胡友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县纪委决定给予胡友明开除党籍处分。
许甲某,男,1958年11月生,汉族,海安县人,大专文化,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任南莫镇人武部长、副主任科员。2013年5月,许甲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海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2013年5月,海安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给予其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6月,县纪委对许甲某饮酒驾车的违纪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许乙某,男,1955年5月生,汉族,海安县人,高中文化,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任老坝港镇人大副主席、老坝港滨海新区副主任科员。2013年2月,许乙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海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2013年2月,海安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给予其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6月,县纪委对许乙某饮酒驾车的违纪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案件的发生,说明我县极少数党员干部无视法律,我行我素,铤而走险,最终触犯了党纪国法。此类案件的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以上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现就严禁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增强法制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飙车等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在道路上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党纪政纪条规,进一步增强自身法纪观念。
二、认清危害,算好得失大账。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甚至会丢掉工作,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严重损害。醉酒驾驶机动车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党员干部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党员同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算好家庭账、经济账、政治账,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三、遵章守纪,克服侥幸心理。从全县纪检监察组织查处的案件来看,导致酒驾、醉驾最主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自我纵容心理。少数党员干部存在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是“小节”问题,或者认为未必会被查获等侥幸心理,最终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产生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教训十分深刻。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守法律、纪律“底线”,坚决消除特权意识和侥幸心理。
四、转变作风,严守自律规定。少数党员干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这些同志自律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放松自我约束。当前,全县上下正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努力减少不必要的应酬,进一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中共海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7月28
关于酒驾的通报范文二
各基层党组织、机关各部门:
针对今年在我镇发生的酒驾案件有所增加的情况,为切实遏制酒驾案件的发生,增加党员的守法意识,现将今年案件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酒驾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镇共有7名党员因酒后、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罚,其中1人因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被开除党籍,6人受到行政处罚和党纪处理。1 人为企业法人代表、1人为村条线干部,5名为普通党员。
我们身边的有些党员干部还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已经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案例(一),顾某某,某村党员,因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交警查获,酒精含量达48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于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等规定,给予酒后驾车的党员党内警告处分。案例(二),费某某,某村党员,因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酒精含量达59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于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等规定,给予酒后驾车的党员党内警告处分。还有个别党员严重醉酒状态时还在开车,置自身及他人的安危于不顾,触犯刑律,身陷囹圄。案例(三),程某某,某村党员,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程某某酒精含量达1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同时为严肃党纪,对醉酒驾车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给予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二、对醉驾、酒驾的处理
1、对醉驾的处理。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要处于拘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于拘役的中共党员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醉驾或酒驾处拘役以上刑罚的公职人员,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2、对酒驾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要处于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镇管单位工作人员酒驾后受到公安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
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车。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纪律规定,严格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克服侥幸心理,严禁酒后驾车。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纪检监察组织要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中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年11月13日
关于酒驾的通报范文三
各直属单位:
酒后驾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近年来,上级三令五申,对酒后驾车行为予以明令禁止。市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但目前这一规定尚未得到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今年以来,××、××、××、××(××年前离岗人员)、××办公室××五位同志,因酒后驾车被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处,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现对这五位同志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其他三位在岗人员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和本年度考核合格的资格。
希望广大职工要引以为戒,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确保有关交通法规和纪律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一、充分认识酒后驾车危害,严格自警自律。
酒后驾车会降低驾驶人员的协调能力,分散注意力,还会产生盲目自信,产生视觉和听觉虚幻。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有关,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已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是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其危害触目惊心,特别是教育工作者酒后驾车酿成事故的,其社会影响更恶劣。现行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较为严厉,但仍有一些人置法律和安全于不顾,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教职工要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从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出发,决不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二、必须严格遵章守纪,杜绝酒后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孤独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公务宴请活动的规定》(×委办发[××] ××号)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三禁止”规定: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受组织指派从事重要内外宾接待任务、招商活动的除外),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市纪委在《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纪律规定》中明确:“不得酒后驾车。”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教职工,理应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做执行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模范,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为广大市民当好示范,为维护我市的良好交通秩序作出贡献。
三、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确保令行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公安机关将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市××也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本系统违纪违规人员加大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力度。对每一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将在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同时取消个人当年评选先进和年度考核称职(合格)的资格。取消酒后驾车人所在学校(单位)当年文明单位的评比资格,并在年终综合考核中对所在学校(单位)予以扣分。凡涉及醉酒驾车、当年连续2次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要依照党纪政纪条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
××单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