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骂人服务构成犯罪了吗

2016-12-02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网上出现了“骂人服务”,骂人本来就不是什么好事,还涉嫌侮辱罪与侵犯名誉罪,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上骂人服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上骂人服务构成犯罪了吗?

事件经过:

徐州市民周先生偶然在互联网上看到有关一家职业公司“代骂”的文章:如今网上兴起了一个新的职业——“代骂”,包括电话代骂、短信代骂等,并且明码标价。他们有专业“骂手”,嘴皮子非常溜,可以用最难听的语言谩骂对方的祖宗、父母、兄弟姐妹、孩子等所有的亲人。而且骂人语言下流且多种多样,如泼妇骂街、莽汉混骂。所谓“泼妇骂街”,就是以乡野村妇的口气,骂民间最难听的脏话;“莽汉混骂”就是一家代骂公司这样介绍短信代骂:事先编辑好多达上百条不堪入目的骂人短信,每隔几分钟就向挨骂人发送一条。

据业内人士称:将qq、电子邮件、聊天室也作为骂人的工具。一段时间就给对方拨打一次电话,一是试探对方是否关机,二是提示对方看短信。如何保证对顾客的“服务质量”,骂人后会把电话录音、qq聊天截图等提供给雇主等。电话代骂:一天之内代骂对方不少于30次,每次不少于30秒,收费100元;短信代骂:一天之内发内容不同的骂人短信不少于20条,每条字数不少于30字,收费80元;qq代骂:一天之内上网一次,留言不少于300字,收费40元。听了这些人最直接的脏话乱骂,几天之内都会感到郁闷。

“就一个字,爽。”淘宝上一位不愿意透露网名的买家告知,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通过别人介绍他找到了一家挨骂店,花了40元对着电话那头的陌生人骂了将近十分钟。据了解,这家“骂人店”自今年1月开张以来生意还非常不错。

律师提醒:

这种职业代骂通过电话、网络、qq、游戏等途径对他人公开谩骂,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将涉嫌诽谤、侮辱等罪,如对他人造成恶劣影响,将被追究相关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责任。人在烦躁、苦闷、被别人误会、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时,为了发泄都会骂人,但骂人这种心理发泄的方式不能被滥用。网络职业代骂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而且影响社会风气。职业代骂不仅危害了社会文明,而且触犯了法律。按照是否捏造事实,可以分为诽谤行为和侮辱行为。情节较轻的,雇主和代骂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代骂雇用双方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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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侵权认定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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